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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 | 理财资金投资不符合监管要求等,江苏银行连收16张罚单

时间:2020-12-31 20:46:51 | 来源:界面新闻

原标题:快看 | 理财资金投资不符合监管要求等,江苏银行连收16张罚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2月31日,江苏银保监局发布16张罚单,剑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据统计,此次处罚涉及江苏银行总行、11个分行和支行、4个相关责任人。

罚单显示,江苏银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共有6项:

1.个人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严

2.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3.理财投资和同业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未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

4.个人理财资金对接项目资本金

5.理财业务未与自营业务相分离

6.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超监管比例要求

对于江苏银行的上述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江苏银保监局罚款人民币240万元。

罚单显示,江苏银行宿迁宿豫支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是贷款资金回流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对其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江苏银保监局罚款人民币55万元。

罚单显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是未按项目实际进度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对其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江苏银保监局罚款人民币30万元。

罚单显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是贷款资金回流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对其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江苏银保监局没收违法所得10769.81元,罚款人民币55万元。

罚单显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是贷款资金回流用于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对其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江苏银保监局没收违法所得41445.28元,罚款人民币55万元。

罚单显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是贷款资金回流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对其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江苏银保监局没收违法所得22981.13元,罚款人民币55万元。

罚单显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是贷款资金回流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对其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江苏银保监局没收违法所得14600元,罚款人民币55万元。

罚单显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科技支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是票据贴现资金回流用于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对其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江苏银保监局没收违法所得12074.03元,罚款人民币55万元。

罚单显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是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对其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江苏银保监局罚款人民币30万元。

罚单显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是贷款资金回流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对其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江苏银保监局没收违法所得25365.57元,罚款人民币55万元。

罚单显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是信贷资金回流转作定期存单质押用于发放贷款。对其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江苏银保监局没收违法所得248523.22元,罚款人民币60万元。

罚单显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是贷款资金回流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对其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江苏银保监局没收违法所得69364.16元,罚款人民币55万元。

李诚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信贷资金回流转作定期存单质押用于发放贷款负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江苏银保监局对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陈新航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信贷资金回流转作定期存单质押用于发放贷款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江苏银保监局对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陈鹏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未与自营业务相分离负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江苏银保监局对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杨涛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未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江苏银保监局对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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