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满合同条款,西安高新芳华遭购房者投诉 来源:华商报
2020年11月,市民傅先生看上了位于西安市科技一路高新芳华小区的一套房子,并于11月8日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以傅先生妻子的名义签订)。根据认购协议显示,傅先生所购买的房子折扣后总价85万余元,之后傅先生交纳了全额房款。
几天后,傅先生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傅先生发现合同部分条款对买方有些不公平。合同第十二条关于逾期交付责任的约定中,有关于“出卖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但为了保障该商品房的交付质量,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90日的交付延展期,即出卖人在交付延展期内交房的,亦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交房延展期届满后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1%”的约定。
傅先生说,“逾期90天内不算逾期”、“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1%”的约定相当于免除开发商部分逾期违约责任。发现这一问题后,他和妻子起初希望更改相关条款,销售人员说合同的定制的,所有购房者都签订都是这样的合同,内容不能更改,由于协商未果他并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傅先生提供的售楼部销售人员与其妻子聊天记录显示,销售人员曾表示“我们的合同时经过房管局备案的,合理合法,不可能存在删减或者改动,如果合同存在无理要求,那么房管局是不可能给我们备案通过的,如果您是因为合同条款拒绝签约,我们要扣20%的违约金。”该工作人员还表示,这是领导的意思,她只是转达。
傅先生说,明显对买方不公平合同条款不能改,他觉得这就是霸王条款。
之后,傅先生多次与该项目销售经理沟通协商此事,但均未达成一致。根据双方多次通话录音显示,该销售经理明确表示合同条款无法更改,但可以通过给一些优惠解决此事,并提出在现价基础上98折的方案,傅先生觉得该补偿不能抵御风险并没有同意。
12月14日,傅先生通过12315网站以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为由进行了投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12月16日,傅先生接到辖区工商部门的电话回复。对方称,在傅先生提供的购房合同条款中并未发现有违反工商法规条款的行为,不存在有霸王条款的情况,建议通过司法途径或房管部门解决。对此,傅先生表示无法接受,目前他已经向相关部门继续投诉此事。
1月5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联系到涉事项目一位销售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购房者因不满合同条款拒绝签约的情况属实,此事对方也投诉到了工商部门,公司也已经向工商部门进行了说明。针对此事,公司同意给对方全额退款,也通知了当事人,但对方一直未到公司办理退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