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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普大喜奔”,最高法确认:不受LPR利率4倍红线约束!金融机构“名分”仍待认可

时间:2021-01-15 22:45:51 | 来源:界面新闻

原标题:小贷公司“普大喜奔”,最高法确认:不受LPR利率4倍红线约束!金融机构“名分”仍待认可 来源:财联社

小贷公司迎来重大利好。

经最高法确认,包括小贷公司、典当行等7类机构属于“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不适用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也就是说,这些机构无需受限于此前最高法制定的民间借贷的LPR利率4倍的监管红线。

有业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这意味着小贷公司等7类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将维持原有规定,同时也意味着其金融机构的“身份”首次获得了官方承认,进而也期待未来能够在税收等方面享受与金融机构“平等”的政策。

不过,亦有观点指出,这些机构的“金融身份”仍需等待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确认。

不受LPR4倍限制 利率的边界在哪?

最高法院近日就“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批复广东高院时称,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他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小贷公司等相关金融机构的利率不会受此前民间借贷利率红线限制。”中国小微信贷机构业务合作集群发起人、小微信贷专家嵇少峰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无论是互联网小贷还是传统小贷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分层鲜明,小贷公司的客户风险普遍高于银行客户,利率较高也符合风险定价的原则。

民间借贷利率新规发布后,曾在小贷公司中引发了较大的争议。按照新规,借款利率最高为LPR利率的4倍,按照现行的1年期LPR利率计算,最高利率仅为15.4%。而当下小贷公司的利率普遍超过这条红线。因此,新股发布后的一段时间内,一些小贷公司持观望态度,并选择收缩了业务。

不过,尽管此次最高法的批复打消了小贷公司“需要按民间借贷利率执行”的担忧,但并未消除对“利率上限执行标准”的疑虑。有业内人士认为,未来或仍将按照此前最高法划定的“两线三区”的政策执行。所谓“两线三区”,即指的2015年最高法司法解释中的24%及36%两道利率红线的旧标准。

不过,小贷行业资深专家白澄宇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此前2015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两线三区”的提法,也是针对民间借贷的规定。

“现在小贷公司等机构无需按照LPR利率4倍的新规执行,意味着此前’两线三区’也不适用于。”白澄宇表示,当下并无对小贷公司等行业利率上限进行明确的规定。这需等待金融监管部门相关确认。

期待获得金融机构”名分“认可

在嵇少峰看来,相较于“无需执行民间借贷利率”,此次最高法对小贷公司等行业的金融机构身份的确认更为重要。拥有金融机构的身份,也意味着未来很可能也将享受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比如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实际上,此前小贷公司等机构很长一段时间并未被看作是真正的金融机构,更多以“类金融机构”身份出现。所以不仅有了上述是否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执行的争论,在税收、杠杆率等方面也无法享受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

“金融机构如果发放小微贷款,则可享受税收减免,但同样发放小微贷款的小贷公司却毫无优惠。”一位小贷公司业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当下其他金融机构所执行的杠杆率也普遍相对较高,而主要由地方金融监管为主的小贷公司杠杆率均较此前有所降低。

白澄宇认为,最高法针对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确认,虽然是对行业的利好,但仅仅在是否执行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上限的层面。在监管及税收优惠、杠杆等监管层面上,是否可以金融机构的身份享受同等待遇,仍需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可。

“这需要有两部相关上位法出炉。”白澄宇表示,一部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是针对小贷公司、典当行等行业法律身份和定位的上位法;另一部为《地方金融监管办法》,则是针对地方监督管理合法性的确认。这两部办法已经酝酿多年,预计今年或将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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