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管加剧,对乐信、360数科等利好or 利空?
金融科技监管持续加码。继去年7月下发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后,监管层再次出手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进一步收紧互联网贷款监管力度。
2021年2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字数虽不多,信息量却很大。
在互联网金融整顿的大潮下,一些网贷平台、现金贷平台纷纷更名、转型。“数科“被各平台“追捧”。那么,《通知》对乐信、360数科、信也科技等金融科技平台带来怎样的影响呢?利空还是利好?异观财经接下来做一个简要分析。
《通知》:一、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总结来讲就是核心风控不得外包。这就意味着对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助贷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当前,金融科技平台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联合建模是主要方式,这也就意味着,对那些披着“金融科技”外衣、深度参与风险控制管理的第三方公司造成更重大的影响。
近几年,部分贷款不良率攀升,这很可能与过度借贷、风控不严有关。风控不得外包,强调自主风控是商业银行的核心能力,需要进一步完善银行风控体现,避免了商业银行沦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
根据监管的要求,从最初的营销到最后的止付,互联网贷款的全流程,都要银行来做。这也就说,银行不得将获客、授信额度和贷款定价标准,以及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的操作委托给第三方合作公司,这一定程度上或许会断了那些披着“金融科技“外衣的地方公司的“财路”。
根据北京互联网金融协会2019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助贷机构加强业务规范和风险防控的提示》对助贷的定义,助贷业务是指助贷机构通过自有系统或渠道筛选目标客群,在完成自有风控流程后,将较为优质的客户输送给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经持牌机构、类金融机构风控终审后,完成发放贷款的一种业务。
对于那些开展导流模式助贷业务的平台,基于自身积累的客户数据向持牌机构推荐客户,通过推荐成功的客户数量和质量向持牌机构收取相应的推荐服务费,这样纯导流模式对于助贷机构来说风险低,收益也相对较低。
目前乐信、360数科等金融科技平台在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中,联合贷的比例相对较低,助贷比例更大。在互联网金融监管趋严的态势下,金融科技头部平台纷纷转型,面向B端提供科技服务。
2020年乐信宣布转型,助贷模式已从重资产担保风险助贷模式,转向不承担风险的科技助贷模式。乐信2020年Q3财报显示,2020年三季度,乐信平台服务及科技收入11.3亿元,营收占比36%。其中,无风险To B科技收入6.14亿元,同比增长159%。新增交易额中,不承担风险的科技助贷模式占比已扩大至40%。
去年8月360金融更名360数科,在获客、风控、运营以及贷后环节等方面为金融机构提供科技输出服务。截止9月末,360数科科技业务占比提升至28%。
To B的服务利润空间较小,短期内会面临盈利压力,未来随着服务客户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形成规模效应,从而提升盈利能力。
《通知》:五、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这意味着间接利好国有大行、股份行、信托和消费金融公司,利空地方中小银行。对于那些资金来源主要依赖地方性商业银行的联合贷、助贷平台而言利空。对于乐信、360数科等金融客户头部平台而言,短期来看利空,长期来看利好。
近年来,数字化转型已成为席卷全球商业发展的浪潮,客户数字化程度越来越高,对消费体验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势在必行。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金融服务领域得到官方应用,而对那些获客能力、技术能力较差的区域性中小银行,以及风险偏好相对偏低的商业银行而言,通过与互联网平台进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合作,实现跨区域经营,拓展了其业务半径,但是这与其服务本地的市场定位出现了偏离,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所以说,这一轮互联网贷款新规,间接利好国有大行,对地方中小银行以及上市农商行、城商行影响较大。禁止异地放贷后,区域中小银行很难再依靠互联网贷款业务扩展。
地方银行有资金,互联网平台有客户和技术,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区域中小银行是互联网平台贷款业务重要的资金端。然而,不得跨区域经营,对互联网平台而言,从单一区域中小银行获得的资金规模势必会减少,这倒逼互联网平台和国有大行合作,以及需要根据自身客户所属的区域属性来拓展更多区域行中小银行合作,短期内对乐信、陆金所、360数科等金融科技平台利空,长期看利好。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非银行放贷机构也被纳入监管,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也应按照与商业银行相同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减少了套利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