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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徐诺金:应将大型互联网平台纳入金融宏观审慎监管范围

时间:2021-03-04 21:47:16 |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陈洪杰

近年来,大型互联网平台依托庞大的客户群体与先进的网络技术,以支付服务为切入点,逐渐将业务范围延伸至信贷、理财、保险及城市公共服务、个人生活等各个领域,在推动我国互联网应用和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互联网平台的不断发展壮大,也引发了导致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失效、存在一定金融风险和影响个人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问题。

3月4日,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专访时称,互联网平台给金融运行带来了很多变化,不能用对传统金融的方式去监管,但也不能完全放任不管。监管应制订出一套新的适合互联网平台发展规律的监管方式,既防止大型互联网平台的风险出现,又能保持互联网平台的发展活力和创新机制。

为什么需要监管?

大型互联网平台凭借掌握的海量用户数据,辅以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外部性特征和规模化效应,容易形成市场垄断地位,导致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失效。

以支付市场为例,艾瑞咨询发布的《2020年第三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中支付宝和财付通的市场份额分别为55.4%和38.8%,两家合计占比达94.2%,其余200余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份额不足10%。

徐诺金称,大型互联网平台进入某一领域后往往凭借用户规模优势,通过压低价格、交叉补贴、返利等多种形式迅速抢占市场,最终形成垄断格局,影响互联网市场的公平竞争。

在金融风险方面,徐诺金表示,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范围不断向金融行业的各个细分领域延伸拓展,创新上线各类金融产品,深度参与金融体系,甚至承担部分公共金融服务功能,且跨行业、跨机构、跨区域特征明显,一旦发生风险事件,易出现风险扩散快、防控难等问题,甚至出现“太大而不能管”、“太大而不能倒”的局面。

另外,大型互联网平台作为市场主体,盈利动机强,更多倾向于通过技术手段,创新线上金融业务进行监管套利;大型互联网平台涉足信贷领域后,互联网小贷产品受众群体广泛,在利用“长尾效应”促进金融普惠的同时,会叠加超前消费、增加债务风险、违约风险等问题。

不仅如此,大型互联网平台给金融监管带来挑战。徐诺金称,对跨界化、去中介化、去中心化、智能化的大型互联网平台进行穿透式监管难,如网络小贷通过串联支付、信贷、信息等服务,业务多层嵌套,后台通过系统连接等方式形成业务闭环,导致底层的信息流、资金流穿透难,容易形成信息“黑箱”,增加监管难度。大型互联网平台交叉创新各类金融产品,混业经营特征明显,易加剧金融风险的跨领域传导。增加了平衡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风险的难度,大型互联网平台依托金融科技手段,使得金融与科技的边界日益模糊,潜在金融风险可能隐藏在技术创新之下,金融风险传导更具快速性、规模性和隐蔽性,导致监管部门监测难、识别难、预警难。

在个人信息安全上,徐诺金表示,大型互联网平台通过掌握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盈利的动机较强,但保护动力不足。大型互联网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过度收集公民个人信息问题。存在潜存网络安全隐患,大型互联网平台后台数据管理可能存在技术漏洞,一旦被恶意攻击,就会导致大量个人信息被盗,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加大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力度

一则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我国互联网普及率已达70.4%,网民规模高达9.89亿,其中,移动互联网用户9.86亿,网络支付用户8.54亿。庞大的用户群体为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天然“土壤”,多业态、超级互联、超大规模的大型互联网平台迅速发展壮大。如何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实行有效监管成为重要问题。

徐诺金建议,应加大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力度。从业务规模和关联性、是否直接或变相开展金融业务等角度,从防范金融风险和加强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的原则出发,将大型互联网平台纳入金融宏观审慎监管范围,依法依规加大宏观审慎监管力度。

“另外,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涉足金融行业的事前监管力度,明确准入标准、严格准入审核,防范好规避监管和监管套利行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包容审慎的金融监管环境,加大对金融科技创新的鉴别和处置力度,鼓励、支持真实的金融创新,对通过技术创新方式规避监管或未经许可变相开展金融业务的行为严厉打击。督促、引导大型互联网平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大型互联网平台在普惠金融等领域的正向作用,在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同时,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徐诺金称。

徐诺金还称,充分利用监管科技手段加大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力度。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在关注合规、关注机构、关注资本的同时,进一步向关注技术、关注功能转变,不断加大监管科技投入力度,密切关注互联网科技发展趋势,持续提升监管科技的智能化水平,有效满足金融监管要求。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手段搭建监管平台、丰富监管手段,推动建立自动化、智能化的风险预警监测平台,提升监管的专业性、前瞻性和时效性。

在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上,徐诺金建议,以保护用户作为数据所有人的权益为核心,建议推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持续完善相关配套立法工作,明确数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不断加大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监管约束、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泄露、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确保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可审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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