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金公司员工内幕交易!获利仅4千元,没收后再罚5万
3月17日,陕西证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书,该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陈桂明通过其女儿陈某霖的职务便利,得知陕建控股进行资产调整等内幕消息,随即使用其岳母“刘某花”的证券账户全仓买入“延长化建”,并在股票复牌后将涉案股份陆续全部卖出,共动用资金43万余元,实际盈利4100多元,最终被证监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
处罚书中介绍了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及公开过程,并且提供了详细的时间线:
2019年6月21日,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长化建)收到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集团)通知,可能存在延长集团持有的延长化建股权划转事项。
2019年8月30日,延长集团与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控股)签署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并于2019年9月24日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协议约定延长集团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9%股权无偿划转给陕建控股。
2019年11月26日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延长化建控股股东变更为陕建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陕西省国资委)。
陕建控股最初计划通过IPO方式实现旗下相关资产业务上市;股权划转事项实施期间,相关方改变原计划,开始筹划陕建控股旗下相关资产业务通过与上市公司重组的方式实现整体上市。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财务顾问就重组事项提供建议,项目组成员通过内部微信群就项目日常过程性事项进行讨论沟通。陈桂明女儿陈某霖所在的“西安小分队”微信群在2019年11月26日前即有关于重组方案讨论内容,2019年11月27日该微信群内发布《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实施方案-11.27》。
2019年12月份陈某霖所在的“陕西建工-中金内部”微信群关于重组方案细节讨论频繁,陈某霖在该群内与项目组其他成员存在互动。
2019年12月26日,陕西省国资委召开会议,听取延长集团、陕建控股关于重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并研究确定相关方案,中金公司项目组相关人员参会。
2020年1月2日,延长化建与陕建控股、陕西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实业)、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股份)联合签署《合作意向协议》,确定重组初步方案,即延长化建拟与陕建控股及陕建实业进行换股吸收合并陕建股份。
2020年1月3日,延长化建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公告》,称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陕建控股和陕建实业购买陕建股份100%股份,并吸收合并陕建股份,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延长化建股票当日起停牌。
2020年1月17日,延长化建披露《关于披露重组预案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延长化建股票当日开市起复牌。
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完成后,2021年1月4日上市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月19日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为“陕西建工”,证券代码保持不变。
延长化建换股吸收合并陕建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9年11月。
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桂明与陈某霖所在的家庭微信群存在多次长时间通讯记录:
2019年12月21日20:31至20:49期间,群内两次语音通话合计时长13分2秒,10分钟后即20:59,陈桂明通过微信联系魏某峰,请求其协助以陈桂明岳母刘某花名义开设证券账户。
2019年12月22日10:33陈桂明与陈某霖所在的家庭微信群内微信语音通话长达25分27秒。
同时,2019年12月23日至12月24日收盘,刘某花工商银行尾号6999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激活,证券账户开户成功,收到陈桂明转入的资金净433,335元。并于2019年12月24日全仓买入“延长化建”,净买入100,000股,净买入金额433,250元,买入占比100%,持股占比100%。
2020年3月2日,该账户采用手机委托方式卖出“延长化建”50,000股,净卖出金额216,500元;2020年3月4日该账户采用相同手机卖出“延长化建”50,000股,净卖出金额221,5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盈利4,163.88元。
对比以上两条清晰的时间线,可以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桂明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霖发生联络后,使用“刘某花”证券账户买入“延长化建”,并在股票复牌后将涉案股份陆续全部卖出。
陈桂明控制使用的“刘某花”证券账户开立、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激活、资金划转及交易“延长化建”时间,与本案内幕信息形成、发展、公开过程基本吻合,与陈桂明和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霖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
“刘某花”证券账户为新开账户,开户时间与陈桂明和陈某霖联络时间、买入“延长化建”时间高度一致;“刘某花”证券账户交易“延长化建”系陈桂明首次买入“延长化建”,期间持股单一,买入意愿强烈,目的性较为明确。
上述情况显示陈桂明使用“刘某花”证券账户交易“延长化建”的行为明显异常,对此陈桂明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并不知悉内幕信息,或者并没有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的规定,当事人陈桂明的行为构成该法第二百零二条“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所述的交易行为。
陕西证监局最终决定:没收陈桂明违法所得4,163.88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