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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海南33条: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探索科技金融新模式

时间:2021-04-09 18:47:42 | 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金融支持海南33条: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探索科技金融新模式

四部门联手给海南送出金融大礼包。

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从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六个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

纳入QDLP试点、探索放宽个人跨境交易政策

在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方面,四部门出台了合计7条具体措施,涉及贸易结算、跨境投资外汇管理、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探索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探索放宽个人跨境交易政策、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支持符合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试点.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去年在国新办发布会曾表示,高水平的经常项目开放和资本项目开放政策、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政策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最核心的金融政策。

在进一步推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方面,《意见》提出,根据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审慎合规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银行可试点凭支付指令为优质客户办理真实合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结算,实现银行真实性审核从事前审查转为事后核查。

也就是说,企业不再需要事前、逐笔向银行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了。此前,上海临港新片区落地过银行直接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同时,继北京、上海和广东后,海南也将获准开展QDLP试点。

《意见》提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简化外汇登记手续。将海南自由贸易港纳入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给予海南自由贸易港QDLP试点基础额度,每年可按一定规则向其增发QDLP额度。

在深圳、北京今年3月尝鲜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后,海南也将加入。

《意见》表示,在海南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专户内资金按实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

《意见》还提出要在海南探索放宽个人跨境交易政策。

具体来说,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就业的境外个人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按实需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购买房地产,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购房给予汇兑便利。研究进一步便利海南居民个人用汇。

探索制定适合再保险离岸业务的偿付能力监管政策

《意见》还分别给出了海南在银行业、保险业、第三方支付等领域的对外开放举措。

其中,银行业方面,鼓励境外金融机构落户海南,支持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支持海南的银行引进符合条件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改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提高海南的银行业对外开放程度。此外,《意见》还提出设立银行业准入事项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保险业方面,《意见》提出就海南与港澳地区保险市场深度合作加强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和通行做法,探索制定适合再保险离岸业务的偿付能力监管政策。

在Paypal拿下首张外资支付牌照后,《意见》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海南依法合规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

在海南自贸港内试点扩大可跨境转出的信贷资产范围和参与机构范围

《意见》还从七个方面规划了海南如何在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上创新。

具体包括了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允许海南市场主体在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债券等产品引入境外人民币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医疗健康、旅游会展、交通运输等产业发展;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按照风险可控和规模可调节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试点扩大可跨境转出的信贷资产范围和参与机构范围;支持海南探索推进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等。

在科技金融方面,《意见》提出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海南法人银行加强与创投机构合作,探索科技金融新模式,支持海南加强深海科技创新。创新科技金融政策、产品和工具。同时,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在金融管理部门统筹下开展金融科技创新业务试点,稳妥推进科技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

此外,金融服务创新方面,《意见》还提出,支持在海南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

风险防控方面,《意见》提出构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依托资金流信息监测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资金流动监测和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研究建立洗钱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构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确保风险防控能力与金融改革创新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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