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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淳安答“乡镇购房无法落户”:尚无社区,建议先落户村里

时间:2021-07-12 11:47:29 | 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杭州淳安答“乡镇购房无法落户”:尚无社区,建议先落户村里

据浙江杭州淳安县委县政府“杭州·千岛湖”网站7月10日消息,淳安县公安局近期答复县人大代表严国栋《关于解决乡镇购房(商品房)者户口登记的建议》称,城镇购房落户时,需要填写落户社区名称,因而造成没有成立社区的乡镇,无法将人员落户,建议乡镇的商品房划入所在地的村委管理,将购房人员需要落户的对象落户该村名下。

淳安县公安局在答复中对严国栋代表表示,您在县第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乡镇购房(商品房)者户口登记的建议》已转县公安局办理。自议案交办以来,局领导多次与您联系沟通关于该项工作的开展进度并深入了解实际需求。依据相关政策及职责,我们对全县部分乡镇的商品房的现状进行了解,同时向杭州市公安局双基支队等业务部门进行了咨询,共同研究有关政策,经我们认真研究后,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淳安县乡镇商品房现状

经排摸了解,全县设立了社区的乡镇有:千岛湖镇、汾口镇、威坪镇、临岐镇、姜家镇、大墅镇等共六个乡镇。

其中,临岐镇的望溪社区,包括望溪小区、馨怡小区、睦怡小区、景月湾小区、临岐一号5个小区;汾口镇的杨旗社区,包括太和苑、狮城春晓、景溪苑、温馨小区4个小区;威坪镇的虹桥社区,包括三都小区、虹都小区、古虹小区、商辂小区、文苑小区、东方小区6个小区;姜家镇的姜家居委会,包括狮湖景苑、狮城家园等住房;大墅镇新设立的凤林社区,具体住房划分还在协商中。另外,有商品房但未建立社区的,有浪川乡的芹溪家园和安阳乡的天香华庭。

二、解决

乡镇商品房落户建议与现行户籍政策的冲突

根据您所提出的建议,在乡镇商品房落户方面与现行政策规定还存在以下两点问题:

一是已购买商品房的人员不能落户在公共集体户。

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集体户分为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以及以村(社区)或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公共集体户。但村(社区)或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公共集体户,仅用于因房产转让、拆迁、离婚等原因,需要迁出户口的家庭成员,确无他处落户的,将户口挂靠在户口所在的公共集体户。也就是说本身户口就在本村或本乡镇人员,因没地方挂靠而放在公共集体户上。

二是户籍登记地址规范要求,不能等同于民政地名库的地址。

根据《办理公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件中住址项目填写规范》规定,户籍地址必须完整填写省、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街路巷(小区名称)及门牌号,致使浙江省常住人口系统中社区(村委会)是必填项目。

经对接民政地名办,地名库中的地址仅需填写房子所在的街路巷、门牌号,无需社区(村委会)。故城镇购房落户时,需要填写落户社区名称,而造成没有成立社区的乡镇,无法将人员落户。

三、乡镇商品房落户的建议

考虑到目前仍有未符合设立社区标准的乡镇,关于解决该类购买商品房落户问题,

我们建议:乡镇的商品房划入所在地的村委管理,将购房人员需要落户的对象落户该村名下,详址为地名库中的地址。为以后不留后遗症及避免出现与原村民发生利益冲突,需要提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商品房所在的乡镇与所坐落的村委要签订社区代管协议,并要求村委履行好社区管理的有关职责,明确该类人员在落户后基本权利和义务;

2.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就要告知购买者,落户后由房屋所在村委代管,并承诺不享受该村的任何经济福利等政策,只是落户在该乡镇所在地,由所在村委代为管理;

3.村委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告知全村该类人员购房落户等事宜,并公告和形成会议记录;

4.待条件成熟设立社区后,乡镇政府应立即将该类人员纳入社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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