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惠及40万户!黑龙江省老旧小区改造:养老、托育、助餐、家政都可以有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
今后将老旧小区改造与城市更新、社区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等任务相结合,分三类实施改造,该意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2021年新开工改造老旧小区1439个,涉及居民近40万户;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改造范围内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改造分三类标准
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
黑龙江省老旧小区改造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基础类改造做到“应改尽改”,完善类改造力争做到“宜改即改”,提升类改造力争做到“能改则改”。
基础类:保温防水满足基本生活
完善类:有绿化能停车
提升类:养老、托育、助餐、家政都可以有
街道办全程参与
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按照意见规定,黑龙江省老旧小区改造由省级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县推进落实,街(镇)全程参与,负责项目情况摸底、居民改造意愿及满意度调查,组织居民选举业主委员会或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居民确定改造后长效管理机制,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居民出资、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工作。
打造生活圈
建设一批“完整住区”“绿色社区”
意见提出,老旧小区改造统筹谋划实施。积极推进片区联动改造,推动小区改造与周边高度关联的用地整体更新,构建功能完善、品质优良、生活便利的居住区环境,打造“5分钟、10分钟、15分钟”生活圈。
要为专业经营单位工程实施提供支持便利,禁止收取不合理、不合法费用。未经协商不得擅自拆改专业经营单位现有设施设备。
改造要保护城市风貌。改造项目涉及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时,严格落实保护修缮要求,延续好城市特色与历史文脉。
创建特色社区。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从2021年开始对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结合改造建设一批“完整住区”“绿色社区”。
定期现场取样检验材料
信息公示接受监督
针对改造质量,意见规定,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检查抽测、跟进复查,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严控材料质量。
建立公示制度,按照统一公示模板要求,对改造信息进行现场公示,实行1个项目1个二维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此外,各地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居民在改造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创新物业管理模式
意见规定,健全后续管理机制。各地要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制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要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标准,建立健全补交、续筹、使用和即交即用制度。鼓励通过履行法定程序,将相关服务设施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增强小区“自我造血”功能。
创新物业管理模式。各地要指导居民协商确定改造后物业管理模式,分类施策推动改造后物业管理承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改造,依法承接后续物业管理。鼓励小区改造后施行物业服务酬金制。
谁受益谁出资!
居民要履行出资义务
意见规定,各地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确定居民按不同改造内容、改造面积,承担不同比例改造资金的政策,多方式出资。各地要制定针对困难群众的减免政策。制定政策支持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和加装电梯等居民出资部分。加强对居民出资部分资金的使用管理。
此外,推动社会力量参与。要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参与改造。
提速审批效率
“旧改”项目审批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意见规定,各地要优化简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统筹利用空置房屋、闲置锅炉房
健全完善设社区养老、托育
老旧小区改造将盘活存量资源,对利用小区内用地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服务设施的,可依法依规合理兼容或转换用途,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有效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空置房屋,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锅炉房等资源,在老旧小区内及周边健全完善社区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租赁、购买住宅楼底层商业用房等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屋发展社区服务。
(总台央视记者 杨洋 于文波)
(编辑 舒柳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