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子居家办公遇害未被认定工伤”续:一审判令人社局重新认定
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员工柴媛在家办公期间遇害,未被认定工伤,其家属起诉人社部门一事有了新进展。
7月13日晚,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柴媛家属及代理律师徐旭东处获悉,7月12日,他们收到了该案件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撤销两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和大庆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判令被告大庆市人社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判决书。 受访者提供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柴媛系大庆资源局职工,在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工作。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系政府投资的规划编制项目招标采购、制定年度规划、编制工作计划等。2020年年初新冠疫情期间,大庆资源局实行弹性办公制,职工有工作需要时前往单位处理,无工作或者简单工作可居家办公。2020年6月18日,柴媛居家办公期间被靳某琦杀害。
判决书进一步说明,2020年6月18日11时21分,柴媛在其工作群上报了"20200618-编研中心周工作总结”。2020年6月18 日11时24分,作案后的犯罪嫌疑人靳某琦潜逃返回龙凤小镇小区,将受害人柴媛控制,采取勒颈方式至其窒息死亡。经大庆资源局向被告大庆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大庆人社局于2020年9月2日作出编号为庆人社伤险不认决字[2020]第 011 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柴媛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原告柴媛的父亲对该决定不服,向被告省人社厅申请复议。2020 年12月21日,被告省人社厅作出黑人社复决字[2020]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大庆人社局作出的决定。
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告大庆人社局作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认定柴媛的死亡情形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定职权。
判决书提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理解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本案中,柴媛系在居家办公期间被靳某琦杀害,双方当事人对于柴媛受到伤害时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无争议,故认定柴媛的死亡情形是否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系本案的根本问题。
判决书进一步解释,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职工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与其履行工作具有因果关系,但这种因果关系除了是暴力等意外伤害与职工工作内容之间的因果关系,还可以是暴力等意外伤害与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处的特定工作环境之间的因果关系。若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处于特定环境,又因为身处该特定环境而受到了暴力伤害,也应认定该暴力伤害与该职工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
判决书称,本案中,2020年2月至柴媛被害,大庆资源局正在施行弹性工作制,允许工作人员居家办公,故柴媛居家办公期间应当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处于特定工作环境之中,若柴媛由于处于居家办公的工作环境而受到了案涉暴力伤害,柴媛的死亡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判决书显示,综上所述,二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是撤销被告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庆人社伤险不认决字[2020]第01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是撤销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黑人社复决字[2020]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是判令被告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 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该份判决书盖有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公章,落款时间为2021年7月7日。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员工柴媛在家办公期间,遭一名无工作交集的个体从业者杀害,其家人为其申请工伤认定。黑龙江省人社厅和大庆市人社局认为“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因果关系”,均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2020年底,柴媛的父亲不服此决定,将黑龙江人社厅和大庆市人社局告上法庭,同时将柴媛生前所在单位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列为第三人,请求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时隔近半年,2021年5月28日,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官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