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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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叶飞的角色,的确有些复杂。”
作者 | 第一财经周楠
前段时间炒的沸沸扬扬的叶飞“爆料门”事件,近日证监会相关调查又有新进展。
上周五(7月23日),证监会通报了史某等操纵“中源家居”“利通电子”等股价案调查情况。经查,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史某等操纵团伙控制数十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违法方式拉抬“中源家居”“利通电子”股票价格,交易金额达30余亿元,相关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构成操纵市场犯罪。
证监会称,经调查还发现,相关金融机构个别人员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目前,证监会已依法将上述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从证监会立案调查,协同公安跟进,仅两个月的时间内,这起围绕“合谋操纵”的围剿快步展开。据公开报道,叶飞称,其目前仍是失信被执行人,并希望拿到举报奖金。
叶飞是否是“吹哨人”?以及围绕其本人,叶飞是否能称之为“私募冠军”?其下私募是否仍在运行?诸多问题,尚待厘清。
“从其举报内容来看,有可能叶飞作为资本掮客参与其中,如果是这样,他有可能也要承担责任,对叶飞的追责有可能还在继续。”有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人士对记者表示,相关案件还在侦办中,尚难定性。
回顾叶飞“爆料门”事件缘起,5月9日,叶飞发帖称,A股上市公司中源家居以市值管理的名义找到盘方,他作为中间人撮合机构接盘,但事后盘方赖账不付尾款,导致他被下家催要几百万元尾款。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记者表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吹哨”行为,应是作为事件知情者的内部人士向监管机构或者交易所递交举报材料,而不是放任性地通过自媒体方式发布所谓的“独家消息”。
从多种要素来看,郑彧认为,叶飞首先在社交媒体上发帖并不构成通常意义上的“吹哨”。
“叶飞的角色,的确有些复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对记者表示。
刘俊海进一步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叶飞作为资本掮客参与其中,他也将成为违法行为的共犯之一。
“那么他现在爆料就是以污点证人的身份提出来的,也会承担责任。但是会从轻,因为他自揭黑幕了。但同样,他如果从事了共同的违法行为,不管是参与、设计、指挥、策划还是协助,都是共同的行为。”他表示。
郑彧称,涉嫌股价操纵是指,主观上是指在正常的供求关系判断以外而具有不合理地维持价格的意图。
他说,“市值管理”是中性的,但在超过公司价值基本面以外寻求特殊的价格维持因素进而产生影响正常股价形成因素就具备了操纵的意图。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叶飞以帮助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名义去找相关盘方以维持本来并不应该存在的股价支撑因素并由此达到控股股价波动的目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就参与了市场操纵的活动了。
“因为股价的波动原本是具有不可预测性的,人为地控制一个原本不应具有控制性的规律,说明具有操纵的合意了。”郑彧说。
“但如果说叶飞仅仅是介绍公募基金来接盘,则很难去证明公募基金有操纵股票在出货的一个举动,这里面可能只是涉及说我帮你找一个买方并收介绍费,这很难讲他是一个操纵。”他同时表示。
郑彧指出,现有的行政处罚主要针对的是违法行为的直接行为人,尚不能处罚到中介人。因此,如果涉案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构成操纵行为,那么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涉案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尚无法涵摄到作为中介人的“教唆人”或者“辅助人”。
但是,如果该等操纵行为一旦情形严重构成刑事犯罪,那中介人的责任就会显著不同,因为刑事犯罪是有“主犯”“从犯”的共犯追责体系,一旦证据被锁定,则有可能因为共谋而摊上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的话,谁操纵市场了,我就处罚谁,其他的人也参与了、分了一杯羹,如果没有办法证明(其它人参与)直接违法的话,用行政处罚就很难。但是在刑事处罚上,如果你明知道他去做一个操纵市场的事情,你还去帮他、去撮合,主观上具有故意性,即构成刑事犯罪的共谋。”他说。
具体到叶飞一事,郑彧认为,行政方面很难界定其是否为协谋。“但是刑事上会有同谋,有主犯和从犯,所以某种意义上,中介的身份,如果知道这个行为是操纵的行为还以自身牟利为目的帮助进行撮合,还是有可能构成一个共犯的,就是在刑事犯罪上。”他说。
进一步来看,若被认定为从犯,是否存在自首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尚需法院认定。
“比如,公开爆料算不算自首的一种行为?我自己知道这是一个违法行为,我喊出来了,我也愿意去承担后果。这个需要在刑法的框架下进行讨论了。”郑彧表示,但其表示这种公开爆料也不应构成一种自首,除非是叶飞在第一次接到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问询后主动确认或者陈述全部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