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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前支付监管人士杨彪获刑12年

时间:2021-07-31 19:47:29 | 来源:界面新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刘晨光 来源:界面新闻

接受调查近两年后,杨彪案终于迎来二审判决。近日,界面新闻记者获取一份关于原央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副主任杨彪二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杨彪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留置,2020年1月22日被先行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

判决书显示,2012年7月至2015年10月,在杨彪担任央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支付结算处处长和金融服务一部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审核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证、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各银行业支付机构监管以及本部门日常管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款人民币240万元(以下币种无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美元4.1万余元。

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到,杨彪曾长期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从事支付结算监管工作,2015年1月,证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万建华担任首任董事长,杨彪担任副总经理。2016年底,万建华因“个人原因”请辞后回归通联支付,杨彪等高管也随之离职。

2013年杨彪所著《中国第三方支付有效监管研究》正式出版。据介绍,该书系统剖析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及监管现状的基础上,基于“市场失灵”理论,论述了对第三方支付实施监管的必要性。

除了在任上进行受贿犯罪行为,离任之后,杨彪仍然在进行着犯罪活动。

判决书显示,2016年11月,被告人杨彪从央行银行上海总部离职后,利用其曾担任较高职务的便利条件,让其原下属、现任央行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支付结算处清算组织管理科科长施某,在上海C有限公司名下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分类评级中帮助提高分值,以顺利通过央行上海总部对第三方支付牌照续展的审核,后以借款为由向上海C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2索取贿赂款350万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杨彪经奉贤区监察委员会通知主动至调查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260余万元,数额巨大,且部分属索贿,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彪在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3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杨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彪退出赃款265.6万元。

一审判决显示,被告人杨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退赃款人民币二百六十五万六千元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对于一审判决,杨彪表示不服,继续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彪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几个贪腐的具体问题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给出了相关的解释,其中就包括杨彪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收取的350万元能否认定为贿赂款。但是,杨彪及其辩护人所提杨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及350万元系借款的相关意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杨彪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原审法院根据杨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退赃情况,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对其所作判决,量刑适当。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正确。

2020年12月4日,“PBC清廉金融”(中共中央纪委驻人民银行纪律检查组)公号发布消息称,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旁听杨彪案件庭审。

根据彼时发布的消息,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原副主任杨彪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上海总部纪委组织总部涉及“权、钱、人”等重点岗位四十余名干部旁听庭审,把警示教育课堂开到杨彪案庭审现场,“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庭审中,杨彪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彪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表示积极退赔相关款项,将改过自新,争取发挥余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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