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6支BB枪被认定为枪支”案一审宣判:构成犯罪,但免刑罚
因藏家中的6支配用塑料BB弹的仿真枪被鉴定为非制式枪支,27岁男子莫剑波被广州荔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广州荔湾区检察院作出的《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莫剑波有期徒刑3年。
8月1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莫剑波的辩护律师周玉忠处获悉,近日,广州荔湾区法院已就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莫剑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于刑事处罚;依法扣押的枪支,予以没收。
据一审判决书,荔湾区法院认为,莫剑波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对于具体的量刑,荔湾区法院表示,综合全案证据,莫剑波自2006年起,出于爱好,以120元至1300元不等的价格在越秀区一德路和淘宝网店购买涉案枪状物。经鉴定为枪支的6支枪状物均以塑胶弹丸为发射物,枪口比动能均较低。在侦查人员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时,莫剑波主动配合,并未规避公安机关的调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莫剑波有固定的职业,并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法院认为,莫剑波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6支BB枪被认定枪支,检方曾建议判3年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莫剑波是广州人,家住广州越秀区。2020年9月17日,广州荔湾警方在莫剑波的住处搜出22支枪状物。同日,莫剑波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刑拘。后经鉴定,22支枪状物中有6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莫剑波的父亲莫志诚向澎湃新闻称,莫剑波从小就喜欢玩仿真枪,自2006年开始,每年春节前会到广州越秀区一德路附近的店铺买仿真枪。2009年,其中一名商铺老板王国其卖仿真枪被警方带走,一德路的仿真枪市场被整治。此后,莫剑波就从网上购买仿真枪。至案发,莫剑波手上的仿真枪有22支,供其在家中把玩。
莫志诚称,被鉴定为非制式枪支的6支仿真枪,均是BB枪,配用塑料BB弹,是莫剑波从广州越秀区一德路附近的店铺、地摊所买回;2009年之后,莫剑波从网上购买的仿真枪,多是模型枪或水弹枪。莫剑波的辩护律师周玉忠向澎湃新闻表示,据莫剑波的多次供述,6支被鉴定为非制式枪支的仿真枪,均为BB枪,均系其于2006年-2009年期间从一德路附近所购买。
相关鉴定鉴定报告显示,在22支枪状物中,6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配用直径6毫米的塑胶弹丸,其比动能值分别为3.2焦耳/平方厘米、4.39焦耳/平方厘米、3.37焦耳/平方厘米、10.3焦耳/平方厘米、5.79焦耳/平方厘米及1.95焦耳/平方厘米。
2021年5月,此案在荔湾区法院开庭审理。
荔湾区检察院认为,莫剑波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荔湾区检察院此前作出的《量刑建议书》显示,莫剑波非法持有枪支六支,属情节严重,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归案后,莫剑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莫剑波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莫剑波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书显示,莫剑波对公安机关在其住处缴获枪状物的事实没有意见,辩称缴获的枪状物不应定性为枪支,其不构成犯罪。
莫剑波的辩护律师周玉忠认为,这6支BB枪,4支比动能低于5.4焦耳/平方厘米,2支不足10.8焦耳/平方厘米,系莫剑波于2010年以前所购买,均低于当时的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即“可穿透皮肤”)的枪标要求,没有违反规定。现按1.8焦耳/平方厘米即“可伤害眼睛”的标准作为枪支认定标准,一是该标准过于严苛,一直有争议,二是也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审法院: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2001年,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使用直观判定方法,规定在1米处射击25毫米厚松木板,当弹丸卡在松木板上的(注:据相关研究,其比动能临界点约为16焦耳/平方厘米),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可以认定为枪支。但直观判定方法受松木板的材质、硬度、射击角度和弹丸形状的影响较大,检验操作不易掌握,对判定结论也容易引起歧义。为科学判定枪支致伤力,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使用子弹枪口动能或者比动能数值标准进行判定的方法,2007年,公安部制定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确定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比动能枪支致伤力数值标准。根据《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10年,公安部重新制定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对此,荔湾区法院认为,《枪支管理法》仅明确了枪支的动力、发射工具、发射物及性能等特征,并未规定具体的量化标准。根据《枪支管理法》规定,公安部作为枪支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枪支的认定标准制定相关的规定,故本案依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及《枪支的检验方法》均合法、有效。
莫剑波的辩护人认为,莫剑波不具有涉枪犯罪的主观故意。对此,荔湾区法院表示,经查,根据莫剑波的稳定供述以及对其住所的勘验情况,莫剑波是一名枪类爱好者。莫剑波供述其知道国家规定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状物是违法的,并知道其持有的22支枪状物中有若干支是可以击发的,而可以击发的枪状物中有5至6支的枪口比动能可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此外,莫剑波也供述其认为只要自己不将持有的枪状物携带外出就无人知晓,其后来在网店购买水弹枪及相关配件的购买记录均在购买后予以删除。可见,莫剑波对于其持有枪状物存在违法可能性是明知的,对于其持有枪状物被发现也具有一定的规避行为。
莫剑波的辩护人认为,涉案枪支为莫剑波在2006年至2009年间购买,根据公安部2019年制定的标准认定涉案枪状物为枪支是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此,荔湾区法院认为,本案是对莫剑波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进行评价,持有是一种持续性的行为,故以公安部2019年制定的标准认定涉案枪状物为枪支是合法、有效的。
荔湾区法院表示,综上,莫剑波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莫剑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莫剑波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具体的量刑,荔湾区法院表示,综合全案证据,自2006年起,出于爱好,以120元至1300元不等的价格在越秀区一德路和淘宝网店购买涉案枪状物。经鉴定为枪支的6支枪状物均以塑胶弹丸为发射物,枪口比动能均较低。在侦查人员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时,莫剑波主动配合,并未规避公安机关的调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莫剑波有固定的职业,并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法院认为,莫剑波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8月10日下午,周玉忠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于10日得知了上述一审判决结果,是否上诉还需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