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在线丨正当防卫如何认定?是否需承担民事责任?专家解读→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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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看一起一波三折的案件,因一次家庭纠纷,上海的施某被突然闯入自己家中的外甥等人殴打,她反击造成对方一人轻伤,经检察机关认定施某属于正当防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可是之后受伤者却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某赔偿。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由于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适用范围、应对案件、处罚方式和判定过程都有所不同,所以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在民法和刑法的认定上也存在差异,那么这起案件在刑事上已经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行为,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
这是今年4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案件中的上诉人施某今年50多岁,她和丈夫沈某住在上海浦东,她怎么也想不到4年前的一次正当防卫行为,还会让她惹上了这场民事官司。
事情要从2017年7月说起,因为一次家庭纠纷,施某一家和侄子蔡某产生了矛盾。
上诉人 沈某:就是我跟他母亲有一点纠纷,然后他就是为了这个事情打抱不平,纠集了他们,一共是六个人。
事发当天傍晚,蔡某叫来了五位朋友来到施某家中讨要说法,本案中的被上诉人陈某就是其中之一。
上诉人 沈某:六点左右多一点,我们是准备吃晚饭,突然进来没有预兆。
一开始,蔡某独自进入舅舅家中,与舅妈施某、舅舅沈某发生了冲突,在屋外等待的朋友陈某等人听到声音后,赶忙冲进院子,正巧看到蔡某和他舅舅沈某一家扭打在一起,混乱之中,陈某等人拦住沈某的儿子,不让他上前,施某看到儿子被困,准备上前阻止,却被蔡某一拳打在鼻子上。
上诉人 沈某:我老婆(施某)两次被打倒在地,眼睛基本上都看不出来,鼻子一塌糊涂,那个鼻梁断裂已经塌陷。然后两次从我们家这个台阶打到台阶,打到台阶滚下去,我老婆叫起来跳下去又被打倒在地上,又起来又要打。
被打倒在地的施某随手抓起一旁的塑料洒水壶向众人泼洒过去,当时距离施某较近的陈某被洒水壶中的液体泼洒中。洒水壶中的液体是沈某做漆工时用的脱漆剂,具有腐蚀性,接触到人体皮肤后会造成伤害,陈某也因此受伤,而此时,听到打斗声的邻居迅速拨打110报案,警方及时赶到现场处置。蔡某等人因寻衅滋事受到了行政处罚,随后,陈某申请伤情鉴定。
伤残鉴定书显示,陈某为躯干四肢灼伤,经鉴定已构成了轻伤。于是,泼洒脱漆剂的施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随后经过检察机关的调查,认定施某泼洒脱漆剂的行为是在自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被认定防卫过当 判赔对方十万余元
事情到了这一步却并没有结束,施某因为正当防卫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却惹上了一起民事官司。受伤的陈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2020年8月,案件一审开庭。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施某防卫过当,应对陈某的受伤承担35%的责任,赔偿人民币十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施某表示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那么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施某到底需不需要进行赔偿呢?
在这起案件二审中,双方争议集中在两点,一是施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二是施某是否防卫过当。虽然蔡某和陈某等人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施某的防卫行为在刑事上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防卫过当在刑法中对应的是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而在民法中则是对应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在这起民事案件的二审中,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焦点一:上诉人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首先要看的就是防卫针对的是不是不法侵害。对此,上诉人施某认为,事发时侄子蔡某等人突然闯入家中,对家人拳脚相向,这一行为显然是违法行为,而被上诉人陈某也是这一违法行为的参与者。但是被上诉人一方辩解称,陈某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动手打人,只是在一边拉住了施某的儿子。
构成正当防卫的第二点,是正当防卫必须要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施某表示自己是在被殴打倒地的情况下随手拿起身边的洒水壶向对方泼洒,而当时双方的肢体冲突并没有停止。
焦点二:上诉人行为是否属防卫过当?
庭审中另一个焦点是施某的防卫是否过当,被上诉人陈某表示,自己并没有直接参与殴打,但是却因施某反击的行为受了伤,他认为施某行为符合《民法典》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需要承担适当的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陈某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的侵害结果事先已有认识,客观上也主动跟随蔡某等人前往,并对上诉人施某的家人实施了人身控制行为,所以他是不法侵害的参与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唐春雷: 他们是明知这个外甥要去上门寻衅,也明知可能去了以后就是要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这么一种行为,但是他们还是一同前往,首先他们是有共同侵权的这个意识联络,那些朋友也是共同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限制他人的人生自由,那么这些行为我们认为都是共同侵犯了公民这个法律确定的他们的这个住宅权,人生自由权生命健康权,那么你们这些共同实施的这么一些行为,都是属于法律上面规范的这些不法行为。
法条解读: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五个条件
构成正当防卫的法律条件必须满足:有正在进行的侵害事实、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具有现实紧迫性、以合法防卫为目的、防卫须针对加害人、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5个条件。二审判决书写道,施某面对突然闯入家中并实施侵害行为的外来人员,在家人和自己被打伤及受迫控制的情形下,随手抓取身边的洒水壶进行泼洒的行为,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防卫,并非以防卫为借口实施报复或防卫挑拨行为,其行为针对的是陈某等上门实施侵害行为的特定一方,其防卫对象明确,系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属于正当之举。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唐春雷:当时舅舅和舅妈也是被突如其来的打击打倒在地,两个人事后也是造成了鼻梁骨折面脸是血,那么对于侵害的事实,以及侵害行为正在发生这点是满足的,那么同时舅妈也是在这种情形下才处于保护自身保护家人这么一种本能,随手抓取身边的洒水壶做了一个防卫的这么一个动作挥洒出去,不是一种防卫的挑拨,也不是一种报复行为,仅仅是为了避免侵害进一步发生。
而对于另一争议焦点防卫是否过当,法院结合双方的力量对比和防卫一方的急迫情景、紧张心理及对洒水壶内液体认识的限制等情况认定,施某的防卫行为适当,实施行为在手段和强度上均未超出必要的限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唐春雷:一方是年轻力壮的小伙子,还有一方是年逾50的老夫妇。再从他们的整个一个情形来看,这个处于比较狭窄的这么一个场地,就是他自己本人家中的这个院子,那么两个老人已经被打倒在地,同时还有他的这个婆婆自己的儿子也被这帮人限制在墙角边上,那么从她(施某)的反应来看,她随手抓取身边的物品来进行反击,这种强度手段包括时机都没有超出应有必要的限度。
从利益衡量看 法院认定双方受损权益对等
法院认为,蔡某、陈某等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还造成施某受伤,其家人人身权利被侵犯的后果。而施某防卫行为导致陈某身体受伤,对应的也是人身权,从权益角度来看,双方受损的权益是对等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唐春雷: 那么舅舅舅妈这一方,他们受损的是自己家里的这个住宅的权利,还有自身的人身这种健康权。
2021年4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上诉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施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民事案件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呢?对于社会又有什么价值呢?
法学专家表示,正当防卫在《民法典》和《刑法》的认定上并没有区别,但是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确实存在一些差异。《刑法》中关于防卫过当的解释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民法典》对于防卫过当的解释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那么民法上的防卫过当又是如何认定呢?法学专家认为,要结合法律的基本原则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形来考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我们说造成不应有的伤害,这个时候就要考虑民法上,你比如说像公平原则,还有我们通常讲的像比例性原则,这样一些原则,这里边不应有的损害,一方面我们是强调公平原则,强调比例性,强调相称。另一方面也要结合具体的场景,对于防卫人也不能够提出过高的苛责。
鼓励公民遭不法侵害时勇于捍卫合法权益
专家指出,这起关于正当防卫是否需要赔偿的民事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案件二审的判决结果也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一个体现,鼓励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要敢于自我保护,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我们发出的信号也是非常明确的,我们是鼓励公民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对吧?这个里边拿起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本身也是我们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重要内容,应该说这里边我们说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鼓励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应该说这样的判决都是非常有示范意义的,都是很有意义的。
(编辑 张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