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沙:不拴绳遛狗致狗撞车,法院判狗主人赔偿车主4千余元
主人遛狗未牵绳致使宠物狗与小轿车相撞,奇怪的是,狗狗经检查并无大碍,而车的前保险杠却撞得稀烂。今日(8月20日),长沙芙蓉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因遛狗未牵绳发生车祸致车辆受损的案件。
2020年11月15日上午,童某出门遛狗时未及时给狗牵绳,宠物狗从楼道跑出去,跑至路边横穿马路,与丰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丰某的车辆受损。事发后,丰某报警。经现场勘验,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出具《事故证明》,证明本次事故发生系丰某正常行驶过程中,突遇童某的宠物狗横穿道路,且未牵绳,发生了车与狗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童某将宠物狗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检查,经检查,宠物狗未因本次事故受伤。相关资料显示,童某的宠物狗品种为比熊犬,属于小型犬。
然而,丰某将受损的事故车辆送至汽车修理店维修,共花费维修费4837元。
事后,丰某要求童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童某认为车与狗相撞,宠物狗在相撞后并未受伤,而丰某的车辆严重受损,这不符合常理,不排除丰某的车辆在事故之前就已受损。双方协商未果,丰某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童某赔偿车辆维修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丰某的车辆损伤是否是与童某的宠物狗相撞造成。根据丰某提供的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丰某的车辆系在与童某的宠物狗相撞过程中造成的损伤,且童某的宠物狗未拴绳,该情形违反了《长沙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关于携犬出户必须用犬绳牵领犬只的强制性规定。综合考量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力大小,认定童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童某提交的关于宠物狗未受伤的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宠物狗在本次事故中没有受伤,并不能由此否定宠物狗与丰某车辆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
法院判决童某赔偿丰某车辆维修费4837元。
本案法官表示,童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在遛狗过程中未对自己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导致丰某财产受损的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童某为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