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粉头”卷走歌手后援会153万元后带母亲跑路 法院判决归还本息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据广西高院官方微信8月26日报道,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审结一起“粉头”卷走153万余元集资款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据悉,原告单某是歌手迪某全球后援会的成员,也是该后援会在某娱乐社区平台发起网络筹款的管理者和筹款提现银行账户的绑定者。被告韦某则是该后援会的管理员、华东地区负责人。
2017年12月、2018年1月,微博账户“迪某全球后援会”在某娱乐社区平台上发起“首专应援·第四期”“首专应援·第五期”筹款活动,共筹集到资金1537769.66元,拟用于迪某的首张专辑发行。筹集而来的资金存放于某娱乐社区平台,单某的银行卡账户是该笔筹款的提现绑定账户。
2018年1月至4月,应韦某要求,单某陆续将筹款全部转到韦某的个人账户,委托韦某代为保管。韦某收到钱后私自挪作他用,迟迟不归还。同年12月,单某及多名后援会代表去到韦某家中催其还款,韦某当场写下还款承诺书:本人作为后援会华东地区负责人,一直保管着第四、五期的集资款共计1537769.66元,2018年11月底,因家庭出现困难暂时转给家人使用,本人承诺在2019年1月31日前陆续归还所有款项。韦某的母亲在承诺书上签字担保,承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韦某及其母亲返还了135000元后销声匿迹,单某等后援会成员与其失去联系,遂诉至法院要求韦某及其母亲返还集资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应被告要求转款后,委托被告代为保管集资款,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要求处理委托事务,但被告将集资款挪作他用,构成违约。而被告亦书面承诺返还相应款项,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款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韦某的母亲在被告写下的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属于债务的加入,故应与被告共同承担返还款项及支付利息的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除已返还的135000元外,被告韦某及其母亲须共同向原告返还1402769.66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