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富豪的信托与遗产:受托人如何完成托付? 来源:王昊说财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从两会提案到鲁南制药的判决,2021年家族信托赢得了从上到下前所未有的关注。当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家族信托是成功人士的标配,并为自己终于在信托文件上签字而释怀,此时受托人如何在未来漫长的岁月中真正不辱使命,特别是在委托人去世后,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去肩负起重任,其实是一个更为重要的话题。
01 突然去世的富豪们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富豪是个“高危”职业。尤其是能够出现在公众视野的富豪。虽然其中有“赌王”何鸿燊这种九十多岁才在家人陪同下安然去世、李嘉诚这种九十多岁还健在的情况。但是与此同时,也有不少突然去世的富豪。有的是因为突发疾病来不及治疗,比如今年7月份突发疾病去世的板蓝根创始人徐镜人。也有的富豪是死于斗争,比如被同事下毒而去世的游族林奇,让人们见识到了新时代某些人所擅长的商战是什么情况。
这些因为突发疾病、交通事故、商业斗争等原因而去世的富豪们,往往对自己的认知是“还年轻,还能活很久”,也就没有急着处理资产的传承规划。结果突发事件出现之后,也就再也无法处理,只能任由子女等继承人们为了遗产而争斗得不可开交。当初林奇去世之后,就突然冒出了私生子,来和他的婚生子女争夺遗产。不止一次地有人讨论过,如果当初板蓝根创始人徐镜人设立了信托,那么千亿资产商业帝国就不会命运如此不可捉摸;如果林奇能早早设立信托,那么就不至于在突然身故之后,就不至于出现遗产争夺了。
其实,这种对于家族信托的认知,有些过于片面和简略。首先,没有人会把全部身家都放入信托之中,必定会有相当一部分资产还在外面,这就会在某些情况下,产生信托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复杂纠缠。
其次,委托人的意愿经常会发生变化,并不会止步于一纸简单的意愿书或几个标准条款,受托人如何才能真正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去管理信托,特别是当委托人给了他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
而这些问题,都并非通过“设立信托”就能完成的,反而是因为设立了信托,从而出现了这些新的问题。如何解决,基本上都需要看受托人的具体执行。泽西岛法院在近日的一项判决,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02 富豪的信托与遗产
事情要从2015年某个人去世开始说起。当事人是一位富豪,在没能留下遗嘱的情况下,突然去世。在他生前曾经设立过两个信托,一个设立于2000年,另一个设立于2008年。富翁把不少财产都放入信托之中,此外还有一部分资产在信托之外,当他去世之后,另一部分资产就变成了他的遗产。2008年的那个信托,情况有些复杂,后来这个信托曾经给了委托人个人一笔数目庞大的贷款,当他去世之后,这部分贷款需要用遗产来偿还。
他的遗产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的同时,还要处理他所遗留的债务;而受托人面对交织在一起的复杂事物该如何处理?最稳妥的方式就是先和富翁的家人们进行协商。
委托人是典型的家庭关系复杂、精力旺盛而且亲密关系不断的成功人士。能力强,控制欲望也强,在不同的人生阶段考虑的问题也不一样,这一点在他的两个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安排上体现得淋淋尽致。
2000年信托设立的时候,受益人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富豪的妻子,继子女,一个非婚生子女,他以前婚姻中的两个孩子和一个孙辈,以及他的前妻,哥哥,哥哥的前妻和哥哥的后代。几乎把所有亲属都照顾到了,看上去也算是仁至义尽了。在2009年,富豪甚至还签署了一份意愿函,表示在自己的有生之年里,妻子都应该被视为2000年信托的主要受益人,哪怕在他去世之后,妻子所带过来的继子和继子的后代,也都可以继续享受利益。
而2008年信托中,主要受益人是富豪自己,此外还有两个慈善信托,而且信托文件明确表示如果这个信托没有了自然人的受益人之后,受益人就是这两个慈善信托。但是富豪在2008年所写的意愿书中表示,在他去世之后,他的孩子应该被添加进入受益人的范围。
03 突破性的建议
针对这些复杂的情况,富豪的家人们在受托人提议之后,经过商议,达成了一致意见。大家认为,应该同意富豪的遗孀作为2008年设立的信托的受益人。这样一来,可以让遗孀享受委托人遗产偿还贷款之后的利益。等到贷款被还完之后,可以再把她从受益人的行列中去除。这种做法,如果粗略地来考虑,那么基本上相当于直接在信托中添加受益人,然后再去除,但是受托人面对的棘手问题是委托人并没有在意愿书中表示妻子可以被添加为2008年信托的受益人!那么,法院会怎样进行考虑,是否会同意富豪家人们的一致意见?
04 法院的考量
法院主要考虑的是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在受托人建议下,委托人家人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与委托人在2008年设立信托的意愿函内容是不相符的。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把委托人的遗孀添加为2008年信托的受益人,是否在受托人的权力范围之内,这一行为的后果,是否会摧毁信托的底层基础。
针对第一个问题,法院分析认为,本质上来说,受托人不一定要百分百按照信托意愿书上面的内容来行事,最重要的问题依然是考虑富豪的意愿。毕竟,意愿书只能表达委托人在当时的想法,而且还不一定做到了所有想法都表达出来,再加上委托人自己的想法也会随着时间而产生变化,因此机械按照意愿书上的条款来执行,很可能将会完全无法解决实际问题。而且当受益人主要是富豪家人的情况下,受托人在做出决策的时候,也需要充分考虑他的家人的利益和意愿。此外,受托人自己也表示,在富翁去世之前,曾经和自己进行过对话,根据对话内容,受托人认为自己如今的做法,是符合富翁生前真实意愿的。既然大家都同意“让富翁遗孀成为第二个信托的受益人,之后再去除她的受益人身份”,那么受托人的建议就很合理。
对于第二个问题,法院也进行了说明。
05 有关“底层规则”
法院认为,并不存在所谓的绝对规则,来约束受托人,让他们无法增加和排除受益人。为了说明这一点,法院还援引了百慕大上诉法院的一起推翻一审判决的民事上诉,认为相比设定“一些完全未表达的基础”来约束受托人,不如赋予受托人最大的灵活性,来满足不可预见的变化。
而对于受托人行使权力所进行的公平限制,可以参考沃克勋爵在Pitt v Holt案中确定的三个问题:
其一,受托人行使的相关权力是否属于被赋予的权力范围内?
其二,在行使权力时受托人是否对于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某项权力做了适当的考虑?
其三,该权力是否被用于一个不恰当的(不是被授予的)目的?
因此,最终泽西皇家法院得出结论:并不存在所谓的基础规则,也没有必要采用这样的规则。只要根据沃克勋爵的方法,充分考虑了以上三个问题,对于受托人来说就已经足够。关于受托人决定将委托人的遗孀添加为2008年信托的受益人这一决定,由于受托人在信托成立的时候,已经被委托人通过意愿书赋予了足够的权力,并且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做出的决定是为了所有受益人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利益。因此,受托人的做法并不违反沃克勋爵三问题,考虑到这一案件所有的因素后,受托人的决定确实是为了一个适当的目的做出的。
最终,法院同意了受托人为委托人家人们提出的有关信托受益人变更的安排。
06 带给我们的思考
在这起案件中,富豪本人设立了信托,而且不止一个。但是在他去世之后,依然面临一系列复杂问题,继承人之间产生了矛盾。如果只是机械地按照他的意愿书或者委托书上的条款来做事,那么,受托人固然会很轻松,但富豪的继承人们则会矛盾越来越激烈,最终难免沦落到为争夺遗产大打出手的地步。
可以说,信托制度加上得到充分自由裁量权的受托人尽心尽力,再加上法院的公正判决,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之下,才没让问题闹到无法解决的程度,而是在和谐的气氛中比较圆满地得到了一致认可的解决。
在中国,信托行业还是个很朝阳的行业,从业人数不多,设立信托的富豪更是寥寥无几。他们的尝试,往往也是很谨慎很保守的,受托人基本没有被赋予自由裁量的权力,信托文件的条款中基本是“如果出现A情况,就执行B”的表述。这么做的结果是,富豪本人对于信托始终保持着比较高的控制,坏处是委托人去世后,无法应对未曾意料到,也没有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规定的类似的意外情况。一旦出现相关情况,受托人该如何行事?是否需要所谓的自由裁量权?这一系列问题会对中国的受托人、中国的新生代受益人、本土的法院提出极大的挑战。
泽西法院的这次判决,则展现出了境外信托行业相关氛围。法院法官会充分考虑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是如何服务于委托人的,以至于不少曾经认为的信托底层结构,也被法官所否认,最终都是为了让受托人能够完成委托人的真实心愿。
这些做法不会立刻影响到中国的信托行业,但是在未来一定会产生影响,国内的富豪们也会知道国外的这些做法,从而在未来设立信托的时候,逐渐放开,给受托人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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