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爱好者创业的站长之家 – 南方站长网
您的位置:首页 >创业 >

万能险新规征求意见: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严控高风险投资

时间:2021-10-20 22:45:19 | 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万能险新规征求意见: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严控高风险投资 来源:澎湃新闻

10月20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近期起草了《万能型人身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各人身险公司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万能险经营行为,引导万能险进一步回归保障本源。

《征求意见稿》共总则、经营管理、产品管理、账户管理、资金运用管理、销售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10章55条。

万能险应同时具备产品中包含“(万能型)”字样;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可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以及领取部分或全部保单账户价值;设立单独保单账户,且保单账户价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证等。

在产品管理上,根据《征求意见稿》,除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外,其他产品和附加险不得设计成万能型。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理调整退保费用、部分领取费用、保单持续奖金等产品设计要素延长保单实际存续期限,进一步满足消费者长期保障需求。保单持续奖金发放时点不得早于第五个保单年度末。

《征求意见稿》还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保险期限二十年及以上的万能险,结合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万能险风险保障水平。

对于万能险账户,《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险设立一个或多个单独账户,不同万能单独账户的资金应当单独管理。保险公司可以向万能单独账户划拨启动资金,资金来源必须为合法自有资金。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不得以万能单独账户的资金与保险公司的其他资产或其他账户进行不正当交易和利益输送。保险公司应当用万能单独账户资产的真实投资收益进行保单利益结算,不得通过调整账户资产、调高账户资产价值等方式虚增账户投资收益。

万能单独账户按月结算。当万能单独账户同时满足三项条件时,当月实际结算利率应当不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与当月财务投资收益率的较大者。具体包括:一是月度财务投资收益率连续三个月小于实际结算利率;二是年内累计财务投资收益率连续三个月小于实际结算利率;三是特别储备余额不能弥补投资收益率与实际结算利率的年内累计差额。

其中,财务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收益-资产减值损失)/资金运用平均余额×100%。

对于万能险资金,《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比如,保险公司运用万能险资金投资,应当严格控制高风险(类)资产投资比例、行业和单一品种以及单一交易对手投资比例等,密切监控相关风险敞口,确保其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本覆盖能力之内。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合理确定万能单独账户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万能单独账户流动性管理。万能单独账户流动性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5%;二是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50%,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10%。

流动性资产、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分类和定义遵照银保监会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

近些年来,一些保险公司在进行万能险产品销售时存在不合规之处。《征求意见稿》则指出,保险公司销售万能险产品,应当体现产品的保险属性,不得存在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将万能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混同、为万能险产品提供间接或隐形担保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