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交所股票承销规范征求意见:应披露对战略投资者的核查文件 来源:澎湃新闻
10月2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获悉,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就《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承销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向券商征求意见。
整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共十四条内容。对在北交所发行股票的承销行为、发行定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披露,以及规范适用范围等作出了规定。
就北交所股票上市承销规范的上述有关事项,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五方面要点。
要点一:进行路演推介活动需满足相应条件
《规范》指出,采用询价方式、直接定价和竞价方式发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采用互联网等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开路演推介。
其中,询价发行时,还可以采用现场、电话、视频会议、互联网等合法合规的方式向经协会注册、符合协会规定条件并已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网下投资者(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
不过,《规范》要求,股票公开发行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北交所审核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招股意向书(针对询价、竞价方式)或招股说明书(针对直接定价方式)前,主承销商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共同采取任何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要点二:发行定价多样化
《规范》显示,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可以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下询价,或网上竞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要点三: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配售资格等出具专项核查文件并公开披露
《规范》表示,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其中,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出具专项核查文件并公开披露。
同时,除要求发行人出具相关承诺函外,还应要求战略投资者就五方面事项出具承诺函:
一是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
二是其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三是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是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是遵守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
此外,《规范》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
要点四:规定询价、竞价发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披露要求,报告分析需符合发行人特点及所处市场定位
《规范》表示,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采用询价方式的,主承销商应当于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向网下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但是,主承销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其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采用竞价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应当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对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规范》称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客观、公允的分析,并应当符合发行人特点及所处市场定位。分析内容应当符合《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及其附件中的相关规定。
同时,证券分析师参与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相关工作,需事先履行跨墙审批手续,并按照《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要点五:违反规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措施
在自律管理方面,《规范》指出,中证协对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承销商及其从事承销业务的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其中,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措施。
如果承销商、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律师事务所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