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工业区恒力路一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长范红卫女士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2人,柳敦雷先生、龚滔先生、李力先生、傅元略先生、程隆棣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莫游建先生、徐寅飞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李峰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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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春艳、黄婧雅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