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王小月)如今,顺风车在大众日常出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要是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往往会以该行为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改变了车辆属性而拒赔。那么,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官网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法院经审理,认为顺风车车主的顺路分享空座行为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因此,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限额进行相应赔偿。
据业内人士介绍,这是关于顺风车交通事故保险拒赔的诉讼首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对今后该类纠纷诉讼案具有指导性参考意义。
顺风出行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公报案例显示,原告李俊潇驾驶的被保险车辆与案外人宋强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李俊潇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虽然李俊潇在平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机动车损失商业险,但由于事故发生时,李俊潇承接了顺风车单,由此,被告平安保险称其擅自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认为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
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顺风车与网约车并非同一概念。顺风车不以盈利为目的,也非营运行为。李俊潇借助顺风车平台发布行程并与顺风车乘客达成合乘合意,信息服务平台根据乘客人数及行驶里程计算出乘车费并推送给司乘双方。故平安保险公司关于李俊潇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且不属于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车辆及第三者车辆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
记者看到,裁判摘要显示:“顺风车通过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方式,达到缓解拥堵、方便出行的目的。从事顺风车是否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应结合收取费用情况、车辆行驶区间、车辆所有人职业状况以及接单频率等情况予以综合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官网截图。为类似案例裁定提供参考
不难看出,这一判例从法律层面对顺风车的非商业属性概念作了“背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能以顺风车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这对于法律界、各相关行业以及公众如何准确理解顺风车属性,都将起到积极正向的引导作用。
一位业内人士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法院判决是从法律视角,通过充分且客观公正的法律论据,来证明真顺风车的非商业属性。事实上,过去也发生过多起针对顺风车交通事故的保险拒赔诉讼,法院会基于各方面论据,判定该次行程是否属于真顺风,只要判定为真顺风,就应享受交强险和商业险所覆盖的保险保障,保险公司应进行相应理赔。
“此次是类似案例第一次入选公报,证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也会成为今后类似案件裁定时的主流意见,后续其他法院受理类似诉讼时,将有权威的参照。同时也一定程度反映出,社会层面对于顺风车非商业属性的认知正在进一步深入。”上述人士表示。
对此,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表示认同。他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保险合同只以营运或非营运区分车辆属性,并无关于顺风车的专门约定。而顺风车主尽管是向顺路乘客正常收取合乘费用,仍可能被保险公司误认为是营运行为,因而导致了一些顺风车保险理赔纠纷。
记者了解到,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这一定义明确了顺风车的本质特征为“真顺路”和“低定价”。“只要出于分摊出行成本等互助目的的顺风车,就享有维护相关合法权益的权利。”夏海龙补充道。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顺风车有别于商业出行,是车主和乘客之间,基于顺路基础上的平等互助出行。作为新业态,顺风车的非商业属性,还需要在社会各个层面,进行更加广泛和持续地普及,才能有效减少对于真顺风出行的误伤。因而,需要从法律和社会舆论层面,为真顺风出行构建更加包容和鼓励的外部环境。同时,也能提升真顺风车车主分享空座、互助出行的积极性,减少顺风车车主不必要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