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日报全媒体记者 郑娅莉 实习生 玉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兵团法院树立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理念,努力发挥人民法院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司法职能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发布了《司法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40条》。为帮助中小微企业系统了解和准确把握司法服务保障的政策措施、程序规则等,记者采访了兵团法院副院长王培中,就有关问题进行政策解读。
问:
为激发中小微企业投资创业与带动就业活力,兵团将如何加强企业产权司法保护?
答:
1
与工商联等相关部门适时召开中小微企业发展联席会议,邀请有代表性的中小微企业参加,对预防中小微企业经营风险和诉讼风险等问题进行交流研判,共同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法治体检”。
2
与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监管部门密切协作,推进协同治理。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的执行和保全力度;推动将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情况纳入营商环境指标体系。
3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积极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共享企业涉诉信息,向兵团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兵团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推送“职业放贷人名录”,推动实现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的精准“画像”。
问:
对陷入困境的有价值中小微企业,兵团都有哪些依法保护和挽救措施?
答:
1
通过合理确定保全担保数额、引入保全责任险担保等方式,降低中小微企业保全成本,保障实现胜诉债权;对确因受疫情影响或者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准许其缓交、部分缓交或者减交诉讼费申请,为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复工复产提供支持。
2
建立健全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长效机制。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确保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及时回笼账款,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3
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妥善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获得再生。
问:
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兵团将如何发力?
答:
1
对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鼓励金融机构以延期还贷、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促进减轻企业融资负担。
2
助力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依法认定生产设备等动产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效力,支持中小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拓宽融资渠道;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以及保兑仓交易,依法认定其有效,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
3
依法推动供应链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针对供应链金融交易中产生的费用,根据费用类型探索形成必要性和适当性原则,合理限制交易费用,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问:
如何优化保全措施,保护中小微企业发展空间?
答:
1
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坚持以方便执行以及实现保全目的为前提,善意选择保全财产类型。
2
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采取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经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对其提出的保全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3
当事人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申请保全的,对其超出部分的申请,不予支持。在不影响债权实现或者不构成财产价值严重贬损前提下,应当充分发挥其效用或保值增值功能,提高债务人生存及履行债务能力。
问:
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怎样公正高效地支持保障中小微企业减负纾困和恢复发展?
答:
1
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中小微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
2
对于中小微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3
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对象、破坏竞争对象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问:
兵团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保障?
答:
1
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支持引导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中小微企业在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获取特定技术过程中,合同相对方利用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改进的条件,或者不合理要求无偿、低价回购中小微企业所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审查认为违反反垄断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应当认定相关条款或者合同无效。
2
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证据判断标准,注重使用证据保全制度和调查令制度,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进一步完善与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三合一”审判机制相适应的案件管辖制度,努力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
问:
在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保护力度方面,兵团出了哪些实招?
答:
1
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严格区分失信惩戒与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被执行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但不符合失信情形的,不得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信用惩戒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程序及期限,严防过度适用惩戒措施。
2
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因经营失利丧失履行能力且不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规避、抗拒执行等违法情形的,不得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