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爱好者创业的站长之家 – 南方站长网
您的位置:首页 >创业 >

尊重版权,数字藏品方能无忧

时间:2022-07-08 12:46:25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中国文化产业协会、中国版权协会等共发行业自律倡议——

当下,数字藏品火爆,版权保护也备受关注。这是“机器人数字藏品”。 本报摄影部供图当下,数字藏品火爆,版权保护也备受关注。这是“机器人数字藏品”。 本报摄影部供图

“我们倡议尊重和保护原创正版”“我们倡议鼓励创作与发行高质量数字藏品”“我们倡议数字藏品平台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日前在京举行的2022中国数字文创高质量发展论坛上,中国文化产业协会联合中国版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各有关协会、机构,在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自觉抵制行业乱象等方面达成共识,共同发布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

“数字藏品是数字文创领域的一个新兴行业,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但同时也暗藏侵权风险。目前,数字藏品还存在归属界定不清晰、尚未建立明确管理体系等问题。如在版权归属方面,当前国内大部分平台都规定数字藏品不附带任何版权权益,藏家仅拥有作品的数字资产所有权,而版权持有者既可能是资源方、创意方、发行方甚至其他主体。”中国文化产业协会秘书长金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数字藏品的版权保护,需要多方共同探讨,同时重新调整版权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以及适应整个数字藏品市场的全新版权理念。

站上风口

近期,数字藏品交易备受瞩目:国际奥委会官方授权的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数字盲盒发售,单价99美元,瞬间被抢购一空,再次上演“一墩难求”的画面;国画大师齐白石的《群虾图》首个社交化数字藏品在上海嘉禾拍卖会上,最终以30万元人民币落槌价成交;发售价格为128元人民币的徐悲鸿数字墨马藏品上线不到1分钟就售罄;山东省艺术版权交易中心打造的“版藏”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正式上线,首款数字藏品正式开售1分钟内,平台就涌进3万人,500份“创世勋章”瞬间售罄……

据悉,数字藏品是国内对于NFT(非同质化代币)的本土化称呼,也是基于国内监管政策框架而去除了NFT的代币属性。目前,数字藏品通常指使用区块链技术获取不可篡改的唯一标识后,在区块链和数字藏品平台上发布的数字艺术作品等。区块链技术并不直接改变艺术作品内容本身,但可以生成独一无二的标识,可以理解为一个不可修改的产权证书,使数字藏品具备唯一性、真实性、可追溯性,解决了数字艺术品交易的关键痛点,加之各路资本涌入、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市场热度不断提升。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熊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数字藏品的兴起,是借助区块链技术来实现和保障数字资产的不可替代性、唯一性和真实性,使数字化的内容也能具备有形艺术品独一无二的价值。同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特点,这种数字藏品的交易安全也得以保证。在国外,数字藏品交易额已经达到了200多亿美元,在此风口下,国内也有多家机构开始涉足数字藏品交易。但由于国内暂时缺乏监管和成熟的技术平台,因而出现了投机和哄抬价格的情况。

“与国外NFT市场不同,数字藏品在我国的定位应该是数字艺术品、数字文化产品,其价值和意义在于促进文化创新,目的在于促进文化繁荣,绝非用来炒作。”金鹏介绍,国内的数字藏品一般仅用于观赏的数字图片或3D模型,后续创新性的数字藏品也在不断涌现,叠加了数字版权、虚拟权益、实物资产等使用功能。在数字藏品的生产端,核心竞争力是IP资源和营销能力;在数字藏品的流通端,核心竞争力是交易规模和版权服务能力。他预期,我国将形成数字藏品市场的规范性流通环境,持续开发创新性数字藏品,放大文化数字内容的营销价值和版权价值,打开数字藏品发展的广阔蓝图。

规避风险

由于数字藏品可以是通过区块链和加密货币交易的任何物品,因此当涉及到作品范畴内的对象时,就会产生知识产权的争议问题,即买家对所购买的数字藏品仅享有所有权还是同时获得了作品的版权?对此,业界观点不一。熊琦认为,数字藏品的买卖,并不必然包含知识产权,只涉及数字藏品的所有权,除非在合同中专门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知识产权是不会随载体而同时转移的。

至于数字藏品版权问题,熊琦认为,数字藏品如果是对他人作品的“数字化”,则当然需要得到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在以许可或转让的方式取得权利后,方可制作数字藏品并发行或传播。在著作权法中,由于已经明确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格类权利,以及复制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性权利,因此包含他人作品的数字藏品在传播中只要涉及到任何落入到上述权利范畴中的行为,都可能涉及对版权的侵犯。

未经许可擅用他人数字藏品已然引发侵权纠纷甚至侵权诉讼。比如,江苏省苏州市某协会指责某出版社未经许可将桃花坞木版年画《一团和气》开发为数字藏品,涉嫌侵权;徐悲鸿美术馆发布声明,称某些数字平台以徐悲鸿的名义为噱头发售相关数字藏品,这些数字藏品的原始作品有些为假冒作品,有些不能提供完整的溯源证据,有些则与徐悲鸿无任何关联。

那么,如何在数字藏品的买卖中避免版权侵权呢?熊琦建议,一方面可以要求数字藏品的制作方避免使用他人作品,另一方面可以事前购买作品版权。如果数字藏品的发行方本身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那就不会存在侵权问题,但买方仍然需要关注买卖的协议,看其中是否包含了版权的转让,这直接影响到后续交易中是否只包括数字藏品的所有权,而无版权。

对于数字藏品面临的版权问题,金鹏则建议,要加强版权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全社会尊重创作、保护版权的意识,同时不断完善社会共治的版权保护机制等。

对于数字藏品面临的著作权问题,上述倡议指出,数字藏品平台和产业链各环节主体应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反对铸造、发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数字藏品,并加强对知识产权授权合法合规性的审核力度,依法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数字藏品平台,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平台版权管理和版权保护能力建设,鼓励创新,打击和惩戒侵权行为。

发行数字藏品,版权是关键。把好版权关,数字藏品才能赢得更美好的未来。(本报记者 侯 伟)

(编辑: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