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通知,加强短缺药品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集采中选药品)生产储备监测工作。通知指出,相关部门应深刻认识短缺药品和集采中选药品生产储备监测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省级会商联动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信息联通共享,强化监测预警,完善短缺药品分级应对管理措施,指导监督企业履行好信息填报义务,不断提升药品生产供应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通知指出,为及时研判短缺药品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短缺风险,提升相关药品生产供应保障能力,包括国家卫健委已公布的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品种、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品种、国家医保局公布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相关企业应进行监测,相关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及时填报生产储备信息。其中,监测品种目录和监测企业目录均实施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