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分享一篇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就两类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以下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就两类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对您有用。
为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提高频谱使用效率,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对《800/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技术应用规定(试行)》(信部无〔2007〕205号)及《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工信部无〔2008〕354号)的修订工作,形成了《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及《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2),并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适用于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该规定以附件方式明确了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的技术要求,并规定,此类设备的管理将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需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该规定施行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不再受理和审批840-84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该频段型号核准证的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适用于7235-8750MHz频段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该类设备的发射信号带宽(-10dB 带宽)不少于 500MHz,主要应用于短距离高速无线数据通信、定位、测距、感知等领域。该规定明确要求,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射频技术要求”,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使用此类设备将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进行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此外,该规定还明确了射电天文台址周围1公里范围内禁止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等内容。
目前,这两类设备的无线电管理规定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3年2月6日前按照要求,通过下述渠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进行意见反馈。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联系电话:010-68206220(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