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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我国数据流通交易市场发展势头强劲,制度建设稳步有序,构建全国一体化的数据交易市场体系具备战略、市场、制度三大优势。
当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数据交易市场规则体系,数据交易场所如何定位、数据生态体系如何构建、数据如何跨境流通等问题仍缺乏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案。构建全国一体化的数据交易市场体系需要以“数据二十条”为指引,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重点处理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处理好金融属性与技术属性的关系。数据交易市场具备金融和技术双重属性,目前我国各类数据交易机构的数据技术属性普遍较强,金融服务属性相对偏弱,未来的发展方面是要更加突出金融服务属性。
二是处理好公共属性与市场属性的关系。目前,国内很多数据交易场所出现公共属性和市场属性定位混淆不清的现象,应该妥善处理二者的关系。一方面,要坚持数据交易场所的公共属性和公益定位。另一方面,要增强数据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功能。
三是处理好单点与生态的关系。应摒弃各地方、各行业、各交易场所“单点作战”“大包大揽”思维,坚持以构建多级市场和多元生态体系为主线,推动数据场内场外一体化发展。应当建立数据交易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分级管理体系。同时,应当着力构建协同创新的多元生态体系。
四是处理好国内与国际的关系。推进数据交易市场建设,也应坚持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作者系国家信息中心大数据发展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