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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深圳连发两个《办法》规范数据交易,框架已搭好、生态待完善

时间:2023-03-06 19:45:5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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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石恩泽 冯恋阁 深圳、广州报道

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方面,深圳又一次先行先试。

为引导培育数据交易市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了《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后文简称《交易办法》)与《深圳市数据商和数据流通交易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后文简称《机构办法》),促进数据有序高效流动。

深圳对数据交易所、数据买卖双方、数据商、第三方机构给出了清晰的定义,对于数据商以及相关服务机构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在此之前,国内几乎所有交易所都没有明确定义。深圳不但在监管办法中给出了明确定义,还将数据可信流通这个环节,纳入了交易所构建基础设施的部分。

两项政策如何推行落地?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分别采访了参与政策制定的专家、数据商、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从多个角度解读市场影响。总体而言,政策在市场化、生态化方面有诸多亮点,部分细节条款上有待进一步细化和讨论。

引导市场主体入场,留足充分发展空间

作为参与两个政策编写的专家组成员,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研究院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娜向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表示,从整体的定位上看,深圳发布的两个文件是首个两部根据《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20条”)文件精神,聚焦交易领域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两个文件对标“数据20条”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的相关表述,对深圳数据交易机构职能开展设计,这将有助于深圳市数据交易所后续争取国家级交易所的资质。”

数鑫科技创始人、CEO吴会才表示,“深圳发布的两个文件对于数据商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障。有利于促进我们在安全可信的环境中获取更多第三方数据,以便数据商后续可以开发出更有利于市场所需的数据产品。”

多位专家表示,深圳还给后续生态发展留足了充分的诠释空间。“深圳这是先以两个文件定下制度‘大框架’,让市场先去‘跑’,有效避免了‘一管就死’的怪圈。”深圳数据交易所交易规则评审专家、数交数据经纪(深圳)有限公司专家丁振赣说。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更多是以“引导”的方式,而非“一刀切”的方式在管理。例如,在《交易办法》第十四条中,明确提出对特定的三种情形的数据入场交易加以鼓励:(1)公共数据经授权运营方式加工形成的、已不具备公共属性的数据产品;(2)本市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采购非公共数据产品、数据服务和数据工具;(3)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采购或出售的数据产品、数据服务和数据工具。“正好这三类情形也是一般合规要求比较高的交易,通过这三类交易的引领示范作用,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入场交易,有助于缓解目前数据场内交易比例较小的问题。”朱娜表示。

垦丁(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陈双解释道,第一种交易标的能够有效促进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利用以及其与非公共数据资源的融合创新。已不具备公共属性的数据产品的开发利用能够避免对原始公共数据造成影响。而第二、第三种标的,在保证规范的采购行为和高效、透明的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一方面促进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推动国有企业加强对数据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另一方面,能够鼓励非公共数据资源开发者提供更优质、多样化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还能促进国有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与竞争,提升深圳整体的数字化竞争力。

“所商分离”是保障生态建设的基础

虽然将数据交易做到如同证券交易一般的生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专家一致认为,目前深圳在《交易办法》上执行的“所商分离”理念,将对生态建设起到很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目前,数据交易所是公司性质的主体,若是不加以限制,交易所将既做了裁判员,又做了守门员,将很容易在交易风险方面出现漏洞。朱娜在采访中表示,本次两个文件一起印发,也正是首次将“所商分离”的设计理念以一种制度化形式加以体现。

具体来看,《交易办法》中的第二十一条中提到“应当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结算制度”,第二十二条中提到“应建立争议解决机制”而非“机构”,第二十七条中提到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网信等多部门建立“数据交易监管机制专责小组”,这些都是在践行“所商分离”的理念。

“多部门协同监管模式与当前数据流转利用实际生态相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指出,在实际的监管过程,需要注意设计一套与数字交易匹配的协同监管机制,以及做好不同部门的监管标准、强度之间的协同对齐。

“虽然部分条款看似在一定程度上对交易所的权利进行了限制,但从长远来看,这些规则都将对生态建设起到良性循环的作用。”丁振赣说。

同时,深圳还在《交易办法》中强化了数据商的合规职能和管理机制,相当于将“底线”提前明确。《交易办法》第十一条中明确表示了7个不得违法从事的“负面清单”活动,是为了避免过度竞争对市场破坏;第十三条则要求数据交易商在标的上市前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和数据合规评估报告;《机构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来开展“飞行检查”监督方式,可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在两个文件的框架下,数据商将与交易所共同形成数据交易合规安全的‘守门人’。”朱娜说。

针对数据商需要提供的数据合规评估报告,陈双指出,目前尚未有针对数据交易方面的合规评估报告的要求可以直接参考,具体要求均分散在各个法律规范中。

“目前实务中可以参考其他关于数据合规的评估的标准文件,如《大数据服务安全能力要求》、《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及《数据合规管理体系要求》,从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结果、改进建议等几大方面入手,制定数据交易评估报告。”他说。

此外,在生态建设方面,吴会才认为,产业链数据对于下一步交易生态建设将是一个很好的突破点。目前政策在场景方面关注较多的是政府公共数据、医疗、金融行业,对于产业链上下游的流通共享关注度没那么高。

吴会才表示,“产业链数据较少涉及个人隐私,从监管、合规、安全等角度相对容易落地。尤其是当下产业链数据价值高,又有真实需求驱动。结合深圳有发达的智能制造产业链基础,后续可以将产业链中的数据流通交易也纳入试点。”

如何落地需进一步考量

此次两个政策中也有值得讨论的条款。例如,在《机构办法》第十五条中提到“保管期限自业务合同有效期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0年”。对此,丁振赣表示,保管期限有10年左右就已足够。

他进一步解释道,首要问题是数据的保管成本非常高。若是以纸质档案形式保存,将占用大量物理空间;若是以电子数据形式留存,则涉及后续数据存储、数据安全等一系列的成本。其次,民事权利保护最长的期限为20年,是否有必要保管30年,后续在执行过程中有待进一步讨论。

除了保存期限之外,在政策落地方面,数据商如何去保障自身数据资产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以及质量的优质性,也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吴沈括指出,数据交易真正落地,首先要关注的是如何做好相应的数据技术支撑。

全国律协合规委委员、广东省律协合规委主任李兰兰表示,“不仅仅数据资产是合法合规的,也应当是真实数据,数据质量也应尽可能优质,这些对于很多数据商而言,需要在业务实践中落地,存在一定难度。”

吴会才也对此表达了相同观点,“即便有了这些办法,也有了各个角色的清晰定位和业务边界,但是要让大家真正把这套体系跑起来,把场外交易尽可能引导到到场内来完成,是在执行层面需要进一步突破的难点。”

对此,深圳留有后招。比如说,《交易办法》第八条提到“相关业务规则由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另行制定”。朱娜表示,“这样的设计,为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后续结合业务实践,制定具体细化的业务规则,保留了充分的空间。”

目前两个文件均以“暂行办法”形式印发,施行的有效期为3年。“在这点上充分体现了深圳市在数据交易制度体系建设上‘小步快跑’的指导思想,制度体系总体呈现出动态开放的特征”朱娜说。

(作者:石恩泽,冯恋阁 编辑:张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