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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经营网
本报记者 郭阳琛 张家振 上海报道“随着形势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存在一些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保障缴存人利益,调动缴存人的积极性。”《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政协副主席、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卢天锡提交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等多项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卢天锡表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资产负债管理上类似商业银行模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已针对不同贷款年限执行差异化利率,但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与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和期限结构匹配不同且利率差异较大,未针对缴存期限进行差异化设计,未考虑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和缴存年限等因素。
“有的缴存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而为他人贷款提供了资金积累,有的缴存人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甚至只在退休时全额提取,其账户资金存放时间达十年以上,但其利率所得尚不能覆盖物价上涨水平。”卢天锡感慨道。
在卢天锡看来,这些情况导致缴存人受到较大利息损失,不利于调动缴存人的积极性,影响了缴存人资产的保值增值,在一定程度上还造成缴存人想方设法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为中长期贷款,随着国内房地产市场发展,贷款余额亦呈不断增长态势,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随之逐年增加,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区间设计提供了可能。”卢天锡进一步阐释道。
“为保障缴存人利益,调动缴存人的积极性,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计息方式,实行差异化利率。”卢天锡建议,参照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区间设计,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与缴存年限等因素挂钩,根据缴存年限等因素实行适当的差异化利率,通过调整计息方式,提高缴存人收益,实现缴存人资产的保值。
另一方面,应将保障缴存人利益列入增值收益分配范围。卢天锡在《提案》中建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后,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情况“因城施策”,在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缴存人的补充收益,实现缴存人资产的增值,剩余资金作为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