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爱好者创业的站长之家 – 南方站长网
您的位置:首页 >创业 >

本金:委托他人代炒股“稳赚不赔”?亏损后女子起诉赔偿6万损失款,法院判了

时间:2023-03-12 22:45:06 | 来源:

今天,分享一篇委托他人代炒股“稳赚不赔”?亏损后女子起诉赔偿6万损失款,法院判了,希望以下委托他人代炒股“稳赚不赔”?亏损后女子起诉赔偿6万损失款,法院判了的内容对您有用。

郭某委托彭某代为炒股,约定本金200000元。彭某承诺盈利后双方平分,本金风险由自己承担。期间,股市先涨后跌,郭某总投入195000元,盈利20000元,总亏损59128元。郭某因催促彭某弥补亏损未果,愤而更改密码,并起诉法院要求彭某赔偿全部损失。

3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期大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代理炒股引发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判决被告彭某需赔偿原告郭某股票亏损69128元。被告彭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诺承担本金风险

炒股亏损后却改口

记者了解到,郭某和彭某最初是男女朋友关系,彭某在女方面前说自己擅长理财,提出可以代为炒股。2020年10月郭某出于信任,委托彭某代为炒股,两人在前期约定本金200000元。彭某承诺盈利后双方平分,本金风险由自己承担。郭某便将自己的账号、通讯密码及交易号码发给彭某,由彭某帮其操作。

期间,股市先涨后跌。前期盈利后,彭某就立刻要求郭某获利的2万元分一半给自己,郭某按照约定也进行了分成。后面彭某买的股票开始亏损,郭某就要求彭某按照约定弥补亏损部分,彭某一拖再拖,最终郭某因催促彭某弥补亏损未果愤而更改密码,并上诉法院要求彭某赔偿全部损失。2021年11月4日大邑法院正式立案。

郭某总投入195000元,盈利20000元,总亏损59128元。2022年2月16日一审判决结果正式出炉,经审理判决被告彭某需赔偿原告郭某股票亏损69128元。

彭某则表示,自己只是帮郭某炒股,1万元不是分红,而是“在你店里帮忙收到的工资”,认为郭某在未告知自己的情况下,自行修改了交易密码,是单方终止协议,应该由郭某承担损失,一审判决后,彭某因为不服,随后提出上诉。2022年7月25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告诉记者,彭某在获得资金炒股前,在微信上明确向郭某做出承诺,本金风险由他自己承担,闹到法院后却改口,称不可能有这种情况,只收取利益不承担损失,任何生意都是有风险的,还认为自己一个人承担亏损肯定是不公平的。

记者从法官处了解到,原本若是彭某愿意承担部分损失,郭某愿意让他少赔一些。但是彭某却一分都不愿意弥补,并承诺郭某:撤诉后继续炒股一定会赚回来。

民间委托理财协议中本金保底条款不违反公平原则

何为保底条款?保底条款是投资协议中的一种特别约定,以投资人的出资为前提,当合同履行届满或约定的情形出现,投资人可根据条款约定取得最低回报。所谓“底”即最低回报,其本质上是一种对投资风险的限制,投资人在这个范围内不承担风险,故称“保底”。

大邑法院审理认为,彭某并非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等特殊主体,其作出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不能直接类推适用法律对特殊主体行为的限制性规定,故案涉委托理财协议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

委托资产发生亏损后,彭某继续作出可能盈利、如有亏损愿意补足的承诺,该承诺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郭某和彭某事前未约定委托理财合同终止时间,在出现亏损的情况下,郭某督促彭某弥补亏损未果,为避免扩大损失,有权利修改密码,终止协议,且彭某也未提出异议,故合同终止时间即为郭某修改交易密码当日。

法官认为,股票涨跌是不可控的,如果约定由受托人承担风险,委托人则稳赚不赔,是否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事实上,民间委托理财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本金保底条款并不违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双方已将利益和损失进行了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具有均衡性,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和法律法规而无效。

此外,彭某且具备一定的专业投资理财经验和知识,对投资风险具有预判能力,应当清楚知晓股票市场的不确定性,故应谨慎作出承诺。

法官建议,委托方并非在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的主体,双方在确定交易主体时有自由选择权,对于协议内容享有充分的表意自由,协议内容是双方再三斟酌、审慎决策的结果。此外,受托人同意委托人提出的保底条款,是建立在其对自身理财能力的充分自信基础上,并已对高风险与高回报有着充分认识。

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胥婷

编辑 柴畅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