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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说案丨权威解读:新鲜出炉的7大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亮点都在这儿

时间:2020-12-30 20:46:11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21说案丨权威解读:新鲜出炉的7大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亮点都在这儿

2020年12月30日上午9:3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在会上宣布,新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这次一并发布,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这7大新的司法解释分别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以及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另外五件分别涉及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本次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副院长杨万明、副院长贺小荣、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并对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权威解读。

贺小荣:婚姻法、继承法的价值导向

1、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2、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

3、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新的司法解释也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设计进行了体系化整合。

4、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如果有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应当分给适当遗产。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了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主体范围,司法解释也对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

5、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司法解释修改清理中也将“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的条文予以废止。在司法解释相关条文中增加规定了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表示,以保障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顺利运转。

刘贵祥:担保司法解释优化营商环境

1、民法典为动产统一登记留下制度空间,国务院依据民法典刚刚发布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担保司法解释根据立法的重大变化,对人民法院认定动产担保效力、权利顺位问题以及司法救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2、保证、抵押、质押等传统的典型担保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增加规定了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司法解释明确了以财产让与形式进行担保的优先受偿效力;依据民法典关于将有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的规定,明确了公路、桥梁、公园等收费权质押的物权效力及实现方式。

3、民法典针对过去存在的过度保护债权人问题,隐形担保影响交易安全问题,以及实践中存在的过度担保等问题,设计了许多新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根据立法的重大变化,致力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消除隐形担保、消除过度担保。比如,弱化未进行登记的动产抵押的物权效力,动产抵押未经登记,在破产程序中不享有优先权;比如,认可抵押预告登记在一定条件下具有顺位上的优先性。又比如,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对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保障程序等。

4、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对外担保,构成越权代表。越权代表签订的担保合同,相对人善意的,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5、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问题,以往的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相互担保往往是互惠互利的,因而即便没有进行决议,也应认定担保有效。但新担保解释没有采用原来的裁判思路,而是规定,即便是相互担保,也必须由公司进行决议,否则就构成越权担保,可能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6、上市公司属于公众公司,涉及到众多中小投资者利益。新担保解释对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进行了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仅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且还要对决议进行公开披露。如果债权人不是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对外担保的信息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杨万明:法不溯及既往 这两种例外

1、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一般情况下,新的法律只对其实施以后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其施行以前的法律事实一般没有溯及力。

2、关于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种例外情形就是“有利溯及”,比如说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合同,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的,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样做就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

第二种例外情形是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问题,在民事审判领域,旧法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而新的法律在总结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是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另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作了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贺小荣:人格权独立成编

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有关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作出修改,主要修改有:

一是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

二是完善了人身损害的内涵和赔偿范围,即生命、身体和健康等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是增加规定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对象调整为“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四是增加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权益。

五是完善了无偿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时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增加规定了被帮工人的追偿权。

杨万明:民事案由增加几十个

民事案由的重大修改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将民法典新增亮点制度增加到民事案件案由当中。

比如: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日益严重,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由。为及时制止严重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增加了“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由。为了彰显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推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专门增加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部分具体案由。为了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专门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由,配合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施行。另外,司法解释还对照民法典增加了声音保护、居住权、保理合同等几十个案由。

第二个方面,这次修改增加了第一级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并在其项下增加了相应的“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等案由,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案件案由体系。

(作者:李玉敏 编辑:李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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