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财快评:当知名医生遭遇医患纠纷,能否找到法律解决之路?
艾芬医生与爱尔眼科医院的医患纠纷,由于艾芬医生特殊的身份,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双方你来我往好几个回合,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看到可能的处理路径。作为普通公民,对艾芬这样对社会有重要贡献的医生表示关切和同情是正当的。但是从社会规范角度看,我们也应该期待艾芬医生和爱尔眼科医院的医患纠纷能有司法标杆意义,能为未来的医患纠纷处理提供法律解决途径。从法律上来看,本事件有以下四个问题值得大家关注:
首先,艾芬医生可通过调解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目前,双方对该事件的陈述、观点和看法,均为单方表述。如艾芬医生认为自己在爱尔眼科医院就诊和手术,是该医院的医疗行为导致其损害,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当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或向爱尔眼科医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既可以选择侵权责任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也可以选择违约责任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向爱尔眼科医院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问题,需要通过医疗鉴定加以确定。医疗行为尤其是手术行为,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一些疾病很难保证百分之百的成功率,所以患者发生的损害可能有自身因素、病情复杂程度、病情自然转归、意外并发症或医疗过错等各种原因单一或综合导致,成因非常复杂。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件中,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是否与患者损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过错在其中发生了多大的原因力,过错参与程度是多少,是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还是次要责任等等问题,都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全部病例资料进行判断后,做出结论。
再次,艾芬医生和爱尔眼科都需对自己的言论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目前,艾芬医生在自媒体上发布了信息,对该事件进行陈述并表达意见,爱尔眼科医院也对该事件发布了事实声明,对本次事件做了陈述说明。在有权机关尚未做出官方的、中立的事实调查结果前,无论是双方当事人、其他人还是新闻媒体,都应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来评价和对待本次事件,不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更不能违背事实的发布虚假言论和报道。因为本次事件中的当事人,一位是抗疫医生,一个是上市公司,备受公众广泛关注,相关信息发布后,更会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商业利益,所以任何的虚假恶意的言论,都会造成名誉权的损害,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最后,医患沟通尤其是知情同意告知环节非常重要,应关注其法律意义。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如本次事件中如果艾芬医生的损害是手术并发症,并且有很大可能会出现,那么医院就应当在手术知情同意告知的时候,向患者充分的告知,并提示相关风险、介绍替代治疗方案,让患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意思表示。患者如果觉得手术风险太大完全可以选择保守治疗维持,所以知情同意告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当然,我们首先期待艾芬医生的眼部疾患能缓解,视力能够恢复,纠纷能圆满处理,但我们也期待本次纠纷能为目前越来越棘手的医患纠纷找到司法解决途径的进路,毕竟这是一个社会问题,更需要一般意义的规范,也就是法律解决之道。
(作者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张广 编辑:李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