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魏玛共和国:一场失败的政治实验 来源:经济观察报书评
魏玛宪法为德国构造的二元民主结构
在1918年十一月革命中诞生的魏玛共和国是德国历史上首个民主政体,以犹太裔政治理论家普罗伊斯为灵魂人物的魏玛国民议会代表们为德国打造了一部新的宪法即魏玛宪法,以取代德意志第二帝国的宪法即1871年俾斯麦宪法。1871年帝国体制有君主立宪形式,但实质上是被普鲁士军事国家主义支配、在德意志国家神宠论文化意识中形成的一种宪法体制。
从制度框架看,即使在当时的西方世界,魏玛宪法都算是一部最民主的宪法。一方面是因为魏玛宪法既建立了代议制民主机制,又引入了直接民主选举与公投民主元素。就具体制度形式说,代议制民主体现为魏玛宪法的议会制度,直接民主要素体现在直选总统制,公投民主要素主要是指全民公投与复决程序。从国家统治结构板块的基本架构看,宪法之父普罗伊斯以“人民国家”取代君主专制国家的理念得到了呈现。另一方面,制宪者在经过纠结与几番论辩后最终突破了俾斯麦体制建立后德国宪法根本不设基本权利目录的传统,在魏玛宪法中写进了公民基本权利。不仅有古典自由权而且有大量经济社会权利,因此从基本权利目录这个板块看,魏玛宪法也可看作延续了1848年法兰克福制宪会议象征的自由民主传统。这同时也表明,虽然德国资产阶级尝试以自由立宪方式统一德意志的那次努力失败了,但1919年聚集在魏玛国民议会的不少制宪代表想从法兰克福制宪这个代表性事件那里为魏玛制宪寻求更多的历史正当性。因为他们都深知在国民议会大厅之外广阔的德国社会中,质疑共和国与国民议会制宪资格的极左与极右势力远远超过了支持民主与共和的力量。而且退一步讲,即使在进步政党与政治人物那里,支持共和的主要动机其实是要避免德国受苏维埃无产阶级革命影响,他们认为要使德国免于苏维埃化就必须立即民主化,当然这也是战胜国美国对德国提出的要求。
无论从制宪决断进程遭遇的种种质疑,还是从社会生活世界中深藏的世态民情看,作为革命与战败后复杂政治斗争产物的魏玛共和国,从它诞生开始就没有获得真正的“权威”,它更像是一项重大功利算计。从逻辑与历史意义上说,阐释分析“魏玛共和国的诞生史”对分析“魏玛共和国的崩溃史”亦即共和国为何无法获得大多数德国人认同具有关键意义,但囿于篇幅限制,本文无法在此讨论。
新近出版的麦克利戈特的《反思魏玛共和国:1916-1936年的权威和威权主义》(以下简称《反思》)一书能为不了解“魏玛共和国诞生史”的人直接进入“魏玛共和国的崩溃史”提供不少线索。
魏玛共和国首位总统艾伯特
本文以萨托利关于民主与权威之关系的规范理论为思想基础,结合《反思》的有关内容,从魏玛共和国自始就没有获得真正的权威这一事实出发,亦即不重点分析它为何没有权威(尽管这也是重要的问题),而是着重阐述它没有权威的表现与后果,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其一,魏玛德国国家统治结构内部的反民主暗流;其二,魏玛德国社会各种保守主义或极端主义力量的反民主思潮与行动;其三,共和国的权威危机对共和国命运的深刻影响。
解答这三个问题,意在说明两个具有历史与学术意义的道理。第一,魏玛民主的崩溃既与1848年后普鲁士化了的德意志威权政治传统的遗毒有关,又跟魏玛宪法的结构性缺陷有关。因此,第二,魏玛民主崩溃与纳粹极权统治这两件事虽有联系但绝不是一回事。无论就历史事实还是在学术研究上,都不能将法西斯浩劫的根本原因归咎于魏玛民主。前面交代了魏玛德国建立了很超前的民主宪制(既是迫于美国提出的民主化压力也是迫于要防止德国苏维埃化),绝大部分历史学家与宪法学家都承认假如放置在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或社会条件下,魏玛宪法及其确立的民主体制可能会成功。这就是说,魏玛德国至少具备民主政体的必要形式要素。但当时的德国缺少对维系一个民主政体至关重要的意志与精神条件。用现代民主理论的命题概括,也可以说魏玛民主缺少权威。
民主需要有权威的权力
为什么民主需要权威呢?这首先需要界定:权威是什么?对政治与宪法研究而言,权威是至关重要的精神与心智元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赞助的一项术语研究指出,权威一词的惯用法是指“得到同意、尊重和承认的合法权力”。依据这个定义,再结合现代民主理论分析,需要明确几个关键命题。
柏林街头的纳粹支持者和普通市民
首先,权威虽然与权力有关,但权威不等于权力;权威是与正当性联系更紧密的范畴,而权力更多地与合法性即法制联系在一起。由此推演出,权威也不等同于法律,尽管法律需要权威(亦即法律离不开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信仰)。第二,权力,特别是政治权力,一般都与强制性有关,权力发号施令,国家权力依靠合法的暴力垄断为基础,但是,仅如此内涵的“权力”不足以解释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有机团结”——尽管,仅有如此狭义内涵的权力也可能维持住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机械团结”。按照涂尔干的经典分型,有机团结是能包容异质性与对抗冲突的社会团结形式,它不以压制性法制为主体,而是一种包容性制度。而机械团结是强调同一性与同质性的社会团结形式,它主要依靠压制性法制,因而是一种汲取性制度。
无论从社会学角度还是从政治哲学角度讲,维系政治共同体的有机团结不仅需要一定的权力手段,而且需要与权力十分不同的另一些东西。政治哲学上将这些东西概括为“政治义务”或者说“政治认同”,无论“政治义务”与“政治认同”都是与政体的正当性基础的元素。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政体要依靠源自政治认同或政治义务的“正当性”的支持,它表现为情感与道德上的认同。正当性的根基一旦发生动摇,政治共同体即使不崩溃,也可能危机四伏。因此,正当性危机一般都标志着权威危机。
由于权威和民众的精神文化状态相关,现代民主理论认为:“权威”解释着“权力”无法解释的现象。权威不仅自身意味着影响力,而且权威赋予权力更多的、在暴力之外的道德影响力,因为权威奠基于某种普遍道德原则,来自民众自发的认同或授权。权威,因此可以被看作一种建立在道德威望或民众自愿尊敬基础之上的特殊权力形式。它不是依靠暴力强制实现,而且还必须与自由自主和谐共存。反之,没有权威性的权力要么演变为以赤裸裸的压制或强制为主的权力,要么成为软弱无力的权力,权威与权力的理论分型有助于揭示关于民主政体的一个奥义:权威对维系一种民主政体、对一部民主宪法的命运都有重要意义。要使权力的压制性实践变得更少、同时权力又要能维系住自身,民主政体需要有权威支持的权力。从民主的最高理想境界说,民主意味着应当逐渐将强制性的权力转变为引导性的权威,亦即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暴力为基础的权力实践。
《反思魏玛共和国》
因此,就民主政治与宪制研究而言,权威作为一个褒义词,表征一个民主政体具有的道德影响力与获得的政治认同。褒义的权威不同于威权或威权主义,威权主义是指滥用权力践踏自由的压制性统治,它与极权主义有量的差异,没有质的区别。民主政体需要权威,才能得到良好运转,但民主政体一旦奉行威权主义,就可能走向民主的反面——极权主义独裁。
魏玛德国政治的深层精神危机
以此为标准反观《反思魏玛共和国》一书,它仿佛就是对前述萨托利式权威与威权分型理论提供的一条长长的历史注解。该书很少提到民主二字,也没有置入规范意义上的民主理论分析框架,是一种叙事性多于分析性的研究体例。但是借助该书作者在德国很多档案馆里搜集的大量档案与史料,我们可以重新审视有关魏玛共和国的很多老套解读方式,重新审视不是要否定过去的研究,而是在老套解读之外增添新的解读视角,推进历史研究的深入。
老套解读有的把魏玛共和国描写成注定要灭亡的临时应急组织,有的将共和国解体的根源归为一系列宪法机制的问题,有的将魏玛共和国看作是战后德国政治决策层的一场赌博,有的认为魏玛共和国的窘境根本上是现代性的窘境:科技进步、先锋艺术、璀璨的文化艺术成就,民主宪法都散发现代性的光芒,但战争赔款、全球经济危机带来的金融危机与普遍的失业导致社会矛盾加剧,魏玛共和国没有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反思》绕开了上述老套解读,抛弃了传统历史分期的限制,将困扰共和国的关键难题锁定在共和国的权威问题。
这个权威问题包含复杂的内涵层次:(1)共和国作为帝国政治危机的意外产物自始就备受争议缺乏权威,(2)但共和国建立后并不完全是一只坐以待毙的病猫,它曾经通过外交努力、通过对内的刑事制裁、经济与金融政策调整、通过大型国家文化演出、设立宪法日等各种措施不断去建立自己的权威。然而,悖谬的是,就是在共和国为建立自己作为德国首个民主政体的政治权威的过程中,共和国政府开始频繁而大量地运用威权主义的政治与法律手法,主要体现在共和国的总统不断启用宪法第48条赋予给总统的紧急状态权力,越过议会,联合内阁颁布法律与法令,这种局面从未停止过,导致魏玛德国从议会民主主义不断滑向总统依据宪法框架实行独裁统治的事实状态。
造成共和国政治从民主政治逐渐异化为总统独裁的原因非常复杂,主要来此两方面,一是魏玛宪法自身的结构性缺陷。这部民主宪法赋予了直接民主选举出来的总统非常大的权力。制宪者的理念是,因为它是直接民选的,具有民主正当性,因而赋予他解散议会、宣布紧急状态、取消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力,以便防止所谓的议会万能和议会专制。从宪制构造上讲这是存在重大缺陷的政治结构,涉及魏玛制宪史问题。另一个是宪法文本之外的原因,魏玛德国议会政治内部本身出了问题,即议会主要政治性政党的极化导致议会政治的极化,议会失去了抗衡总统的实际能力,国家统治机构功能严重失衡。
而此处要进一步追问的是,为何魏玛政治实践会严重背离魏玛宪法预设的轨道?《反思》一书为回答这个问题提供一个重要线索,那就是德国社会现实存在着似乎无解的重大悖论——如汪洋大海般的广大民众和战争期间高度碎片化了的德国社会各界敌视共和国的观念和反抗共和国的行为从来就没有消失过。此间政治与社会矛盾的烈度与强度各自不同,轻则冷漠以对、默默抵制,更普遍是加入或组建反魏玛体制的极右、极左或激进民族主义组织,重则直接参与各种暴力组织的反抗挑衅活动。在魏玛那种选举式民主下,这种世态民情全部会通过议会政治反映出来,或者说,德国社会意识形态的极化与碎片化往上走就会体现为议会领域政党政治的极化,道理很简单,议会民主下的政党需要选票。
而在大部分选民眼里魏玛共和国不仅是有争议的,而且是无能的政体,它缺乏民众的发自内心的尊敬认同,缺少政治认同,因此可以解释共和国中后期选票大量流向右翼或极端左翼政党。共和公民应有的那种政治义务感与政治意志自然就无从谈起。由此可以理解为何魏玛要设立宪法纪念日、每年举办宪法纪念日庆典、组织大型文化演出,从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关系视角看,就是因为共和国特别需要德国社会与它和解,尊重它,认可它。
然而,本书的独特贡献却不在对德国社会与国家二元关系的分析,而在它对魏玛时期德国国家机构内部反民主共和现象的描述。从1919年到1933年希特勒掌权,魏玛国家统治机构,从掌握军权的陆军高官、议会中诸多议会党团成员,再到联邦和各州的行政官僚系统的中高级公务员,再到整个司法系统的法官们,从军政人员到作为技术官僚制成员的公务员们,他们中很多人对民主共和都持抵触、隔膜甚至仇恨之态。统治系统内的公职人员和政治系统外的很多民众一样,在情感上追忆帝国,在政治理念上怀念君主制的好时光。这里面又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历史原因主要指,1918年德国共和革命具有很多不彻底性,新政体是新酒瓶子装了一壶旧酒。帝国时期各主要国家机关的人员直接过渡成为共和国公职人员,他们在思想观念上停留在旧制度时期。这个历史原因本身也是德国政治文化传统非自由性的自然结果。现实原因主要指1919年后德国面临的经济、社会、外交危机都让这些公职人员感觉这个所谓民主的新政权远不如帝国政府的强悍有效。
《魏玛德国:希望与悲剧》
因此,魏玛共和国实质上是存在强烈离心倾向的一个民主政体。共和国一度想努力把德国各界团结起来,打造出一个新时代的民族文化整体,它使用的一个手段是对历史实践和符号进行诠释演绎,让其为建立共和国的道德威望服务。政府在文化政策上大力推动过公民教育,1919年后就开始推广共和国文化实体概念,普鲁士还为此建立了艺术、教育与科技部。国家层面建立了文化艺术监护署。连续12年都没落下的年度宪法日庆典,不仅尝试联系历史,而且也有意识地处理当代话题,在1928年这个关键年的宪法庆典日上,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发表感人至深的演说,反驳人们对共和国的批评。这些举措都是为了引导民众接受共和国的权威,促进人民与共和国在政治上的真正和解,加强共和国的合法性根基。
然而,深层次对政治的漠不关心与同样深层次的对民族权力政治的过分崇拜,依旧是魏玛时代德国社会政治心理的两个极端,这是充满悖论的现象。很多德国人既不认同古典自由-民主的价值,但对民族权力政治地位非常狂热。此一悖论解释了何以共和国的大部分普通人对共和公民身份没有多深的理解和多大兴趣,但任何民族主义议题都可以引起他们的极大非理性愤怒。当共和国为巩固民主政体政治权威的努力未被民众自愿接受时,不仅共和国的政治合法性更加虚弱,而且还导致共和国要为自己的帝国父亲的罪过负全部责任,所谓一切荣耀属于帝国,一切罪过属于共和国。
在这种观念与民情基础上,再去看魏玛宪法与魏玛政治程序的主要行动者即德国各主要政治性政党的情况,就能理解为何仅仅依靠魏玛宪法机制根本救不了魏玛民主的失败——尽管魏玛宪法不可谓不民主。因为依据魏玛宪法而进入政治场域的德国各政党和政府内阁,他们内部的极化现象非常严重。所谓政治极化,简言之就是主要政党及他们所代表的社会利益和阶层存在不可调和的政治意识形态和世界观冲突。在现代民主国家,政治极化既可能体现在民众的政治极化,也可能体现在作为选举机器的政党的政治极化。
魏玛时期德国的特殊问题在于:不仅社会上的民众陷入政治意识形态的极化,而且在议会及政府中参与国家意志形成与实现的主要政党也陷入严重的政治极化。极左翼与极右翼都以颠覆共和为终极目标。三个支持共和国并参与魏玛宪法制定的资产阶级进步政党,即社会民主党、天主教中央党、人民党各怀心思,逐渐分化,缺乏坚决捍卫共和的政治意志和政治动员能力。随着分歧加剧和国内民族主义右翼民情高涨,三个进步政党中有两个在共和国中后期向右翼转向。从宪法政治上讲,这与魏玛宪法内部的严重结构性缺陷存在直接关系(这又是一个需要专门分析的议题),但宪法的内部缺陷绝不是决定性原因。
从政治社会学上讲,这里存在一个政治意志的长期养成问题——民众与主要政治力量比如中坚进步政党的政治意志出了问题,在根本上,是沃格林所说的心灵与精神问题,无论政治科学还是法律科学都理应关注这个维度。韦伯是在1919年之前就看出了这个深层问题的人,深层问题是德国政治文化长期以来过分强调民族权力政治的理念造成了扭曲的政治观与权力观,导致整个主流文化根本不关心个体在政治处境下的自由问题。即使韦伯这么有影响力的学术领袖,对那个时代德国实际政治文化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哲学与政治、道德与政治,道德与权力,这些苏格拉底式的问题,从来都是德国历史未妥善解决的问题。
麦克利戈特这本书虽然没有讨论到共和国议会政治与政党极化问题,但是,该书对魏玛国家机构内部军职人员、公务员、法官、县长等群体的政治分化的细腻描述,从侧面揭示了导致魏玛民主政治溃败的社会与文化根源。敌视或反对共和国的公务员与法官们困扰着政府与法院;共和国从来没有真正得到公职人员的拥护。尤其是在易北河东部的落后省份,虽然有革命和改革,但是保守的容克阶层的影响力依然巨大,容克县长们很多都是机会主义者,他们愿意与共和国合作主要是基于利益,一旦有变化,真实的政治意图就会消解他们对共和的接受。“这种在政治及社会权力的实践中存在的机会主义穿破了国家的外壳,与共和国的权威针锋相对。雷斯科县长赫伯特冯俾斯麦就是一个典型,他是铁血宰相俾斯麦的侄孙。这些人可能不会公开在行动上挑战共和国,但他们无法割断在情感上对帝国的忠诚,他们只是出于现实利益与共和国和解,还有部分官员即使出于理性也不愿意与共和国合作。
因此,就共和国的权威这个问题而言,魏玛德国的处境是很多民众和政治精英们都难以改变根深蒂固的政治观念,“忠于宪法,这个字眼被很多公务员而言只是空洞的口号,他们不会做宪法明确禁止的事,但是他们暗中破坏宪法,为君主主义者摇旗呐喊,宣布支持帝国的黑-白-红旗帜,并诅咒民主和议会。”
民主必须是自由的
魏玛共和国之所以在当代世界依旧不断引起巨大回响,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的民主建构史和民主溃败史为世人理解“民主”的复杂性提供了饱和度极高的场景。所谓饱和度极高,是说有关民主的各种制度面向在魏玛都以极为鲜明甚至夸张的形式或色彩呈现出来了,从而也是异化下去。在魏玛,民主的议会制走向极化,议会主义走向议会侏儒症,制宪者为防止议会专制而设计的直接民选总统制演变为总统在宪法框架内的独裁。魏玛从议会民主政治蜕变总统独裁,又从总统独裁异化为纳粹极权,这种饱和度极高的民主异化经历去今不远,为当代世界更深刻地研究民主到底应该是个啥东西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兴登堡与希特勒
最重要的历史经验都有哪些呢?就是在一个对自由民主的价值正当性缺少底线共识的社会中,建构和维持一个民主政体,需要的东西很多很多。既需要硬的宪法与法律层面的国家制度建设,需要确立具有防御能力的代议制民主体系,又需要软的公民共和精神的培养,需要民众政治意志的理性化。最重要的是要防止任何形式的极端政治思潮或情绪,无论左的还是右的。
这个思路继续往前推进,必然就要涉及民主与自由、民主与共和、民主与法治这三个基本问题上。民主首先必须是自由的,以防止任何多数对个体的暴政;民主必须依赖均衡的共和政体作为政治统治形式,以便尽可能全面地容纳各阶层的意志与利益;而无论个人自由还是共和政体的维系,必须诉诸法治。自由、共和、法治合在一起,就是对民主最好的诠释,它们蕴含了防御民主政治走向极化、沦为威权的价值机制。当人们不知民主为何或者如何评价一种政治共同体是不是真正的民主政体时,不妨到关于自由、共和、法治的规范性定义那里探寻一种最稳健的民主观。唯有能保持对个人自由、均衡共和政体、法治的尊重,一个政体才可能是稳健的民主政体。现代主流民主理论将被自由、均衡共和政体、法治限定的民主称为自由民主论,一切民主理论或民主政体,如果背离这三个价值指标,就是伪民主。
进入魏玛德国的历史,人们能看到自由、共和、法治这三项维持民主政体稳健运行的元素在德国都出了问题。德国社会不仅有普遍的深刻的悠久的反个人自由的文化传统,这个传统在哲学上可以上溯到黑格尔,在政治上可以归咎于俾斯麦。但凡反对个人自由的社会文化就不太容易建立真正的共和国,历史经验表明,真正的共和国——如马基雅维里和霍布斯政治哲学所论证的,必须建基于一个个有血有肉的个体之上。所谓国家诚然是“人间的上帝”,但这个有朽的上帝必须尊重与保护那“无尽的生命欲望”。在现代共和主义最重要的思想家那里,每个个体生命就是那一团团无尽的欲望,他们应该有天赋人权,那是他们的个人主权。至于法治,规范意义上的法治,必然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均衡,必然是建立在自由与共和这两个政治道德基石上的法治。
讽刺魏玛共和国贫富差距的漫画
很不幸的是,19世纪以来的德国富有高度精致的形式法治成就,但德国“法治国”对自然法意义上的个人自由权和民主政治上的共和政体不感兴趣,而此种观念养成需要追溯到法国大革命对德国民族主义崛起及其一系列文化与政治后果。在反自由与反共和的政治传统中缔造的德国法治国传统存在致命缺陷,尽管这个法治国传统也有伟大的法制成就,但主要是在私法领域比如德国民法典,就宪法与民主而言,二战后的德国人已经承认他们缺少美好的旧时光。
这就德国首个民主政体的历史处境和政治文化处境。英国历史学家贝内特描述魏玛共和国是从“内部开始野蛮化”,这个野蛮化,当然只是一个隐喻。因为我们必须承认,德意志民族是一个在哲学、艺术、文学、法学等文化领域均取得过耀眼成就的民族,是了不起的货真价实的文化民族。然而,德意志作为文化民族的光芒丝毫不能遮盖其作为政治民族的落后与野蛮。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说,“我们(德国人),在我们的那些牧羊人带领下,总是只有一次与自由为伍,那就是在自由被埋葬的那一天”。尽管马克思对自由的界定跟现代规范民主理论并不相同,但他这句话及他对黑格尔国家主义法哲学的批判客观上点亮了那个深刻的德国问题。那就是,德国哲学与文化的成就远远高于其在政治与自由宪制上的成就。所谓它的思维的严谨、抽象、堂奥与体系化总是同它的政治现实的片面、落后、野蛮保持同步。政治野蛮,不会立即显示出恶果,就像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如果其他领域的发展无法抗衡野蛮政治的发展,野蛮复野蛮,累积起来,就会建成政治野蛮的罗马。
魏玛共和国就像那个野蛮的罗马斗兽场,自由民主共和,作为不被接受与认同的来自他者的非德国的价值,从而也是作为牺牲品,被扔给了狮子。那些敌视共和以及如希特勒那样早就想要颠覆共和国的人与社会组织,就是那些狮子,希特勒只不过是最具煽动能力、最凶残的那只狮子。
《反思》提到的另一事实,会令人对历史法则本身的神秘性更加感同身受,那个事实就是,为了挽救共和国的威望,直到1930年,共和国中还是有少数人在努力,努力在德国青年学生中打造民主共和国的神话。但是,这种用心良苦遇到了极端强调神话和国家的民族主义传统,因而被引向另一个背离初衷的极端。日耳曼语言文学教授沃尔夫冈施塔姆勒指出,既然德国已经被分裂成党派(从议会的政治极化讲这的确是事实),那么现在亟需的就是纯正的德意志民族领袖来领导民族精神的统一。这就是20世纪30年代反犹主义同盟越来越多的思想与文化背景,国家社会主义德意志学生同盟与希特勒青年团是最突出的两个。在这个背景下,内政部长约瑟夫维尔特在1930年的宪法庆典演讲中,既要安抚德国政治青年呼吁建立领袖独裁体制的呼声,又必须站出来说这种呼声是陷阱,因为它会威胁个人自由。维尔特安抚、但没有明确指正德意志年轻人,他说:虽然你们觉得德国议会的人民代表没有吸引力,但不要急躁、不要有傲慢的态度。对议会中那些曾助力把国家从战后灾难中拯救出来的人,你们不应该蔑视他们,极端主义永远会杀死自己的孩子,它不会改善,只有毁灭,政治仇恨永远不会有果实。
想象一下,德意志首个民主政体的内阁部长在国家的宪法日庆典上讲话,需要在民众的独裁呼声与共和国宪法之间小心翼翼平衡,既不能彻底否定民众的期待,又不敢公然否定宪法的规定,这是一种怎样的境况?
只能说,魏玛共和国在两代人眼里都是缺少真正的道德权威的所谓“弱国家”。到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这个“弱国家”在纳粹炽热和鼓舞人心的政治动员中进一步被描绘为“猪猡共和国”——因为共和国的很多政治精英包括魏玛宪法之父都有犹太血统。希特勒采取比共和国时期任何独裁制总统都更加升级的威权主义手段,在魏玛宪法框架内合法地建立起第三帝国的“威权”。
第三帝国建立的只能是“威权”而不是“权威” ——如果我们同意人类世界应该存在某种道德底线包括价值与语言上的底线,如果我们同意这个世界不应该被“奴役即自由”“战争即和平”之类庸俗辩证法所统治的话,那么,威权与威权主义就只能取其原初意义。威权主义的原初意义是滥用权力践踏自由人权。威权,在法制上可以建立起自己的形式合法性,但它在道德上永远都没有实质正当性。而权威,是与政治道德原则相联系的一种道德影响力和道德威望。民主需要具有权威性的权力,但民主绝不是威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