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融“打工人”8种情形会被追究 被接管“应当”追回高管全部绩效薪酬
2月5日,银保监会正式披露《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对银行、保险、AMC、信托、消费金融、金融租赁等银行保险机构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8种追回薪酬的情形,分“应当追索”“可以追索”两类。
4种情形“应当”追索扣回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相应期限内的全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其他责任人员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绩效薪酬。分别是(一)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的;(二)被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采取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其他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财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4种情形“可以”追回向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超额发放的所有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分别是(一)银行保险机构发生财务报表重述等情形,导致绩效薪酬所依据的财务信息发生较大调整的;(二)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三)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的;(四)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
银保监会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并完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包括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适用情形、追索扣回比例、工作程序、责任部门、争议处理、内部监督及问责等内容。特别是,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领取绩效薪酬的董事和监事参照适用上述指导意见。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资料发现,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一直是监管方向,但监管指称部分机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与追索扣回制度不完善。
2月3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在一份《改进非银机构公司治理,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石》的新闻稿中指出,激励约束机制需要更“重风险”。一些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中风险与合规因素占比较低,激励有余、约束不足。部分机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与追索扣回制度不完善,延期支付要求不满足监管规定,实际执行效果较差。
2010年,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对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的,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2018年3月,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即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行为评估结果作为薪酬发放和职位晋升的重要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制定与其行为挂钩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晋升的基本条件,未达到相关行为要求的从业人员不得晋升。
随后,追索扣回写入法律。2020年10月,《商业银行法》(修改意见稿)发布,在激励约束上,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绩效考核等激励约束机制,确保薪酬水平和结构与本银行长期经营业绩相匹配,并建立与本银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
上述“应当”追索扣回的4种情形中,被采取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已有数例。2018年2月,原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接管安邦保险集团。2020年2月,银保监会宣布从安邦保险集团拆分新设的大家保险集团已具备正常经营能力,依法结束对安邦集团的接管;同时,截至2020年1月,接管前安邦集团销售的1.5万亿中短存续期理财保险已全部兑付完毕,安邦集团和安邦财险将依法予以清算注销。
2019年5月,包商银行被接管。2020年11月,银保监会批复原则同意包商银行司进入破产程序。
2020年7月17日,银保监会依法接管,并委托六家市场机构分别托管了华夏人寿、天安财险、天安人寿、易安财险、新时代信托和新华信托六家机构;证监会依法委托四家机构托管了旗下新时代证券、国盛证券、国盛期货。
(作者:辛继召 编辑: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