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看守所医生不能承受之重:1名医生24小时守护300人健康
近日,四川成都都江堰人吴太勇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成都市看守所羁押41天后,突患重症肺炎、脓毒血症,不治身亡。
继“躲猫猫”“睡觉死”“洗澡死”等一系列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被公众和各种媒体热炒后,这一事件再一次使公安监管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现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看守所生活条件有限,环境相对封闭,在押人员身体心理素质参差不齐,被关押人员是一个易发病的高危人群,兼之外界的“医改”难以撼动看守所的医疗卫生管理体制,致使在押人员能获得的医疗服务存在大量问题。
然而,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关注的都是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权益保障,殊不知看守所医生实际上也是高危群体,尤其是看守所的医生,面临着职业发展的困境,该问题能否顺利解决关乎看守所医疗卫生困境破局。
资质欠缺,临床经验不足
看守所的优质医生极少,常年在高墙内工作,病人来源狭窄,病历单一,医术受到限制,对于常见疾病诊治虽不成问题,但疑难杂症便难以解决,由此造成临床经验也不足。
虽然,按规定,看守所的医务人员应当经常接受医疗技能培训,但许多看守所做不到这一点,而且又缺乏严格考核机制,也就少有竞争压力,工作积极性不够高,对在押人员很少做专业检查,只按惯例给些常规药。
也有看守所引进社会医疗机构入驻,但合作的医院往往不会把医院的骨干医生派去看守所,而是派一些边缘科室的医生去看守所值班,于是也不能提升看守所整体医疗水平。
以上种种,使看守所的医护水平长期踟蹰不前。
笔者建议,看守所可选派医务骨干到大医院跟班学习,参与大病会诊等,从而提高每位医护人员的技能和积累实践经验。同时,建立考核机制,对医疗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的医务人员及时进行淘汰,以提高医务人员服务意识和医疗水平。
看守所医生是一个高危群体
纵使是在高墙之内,医患矛盾也在持续发酵。
看守所医生的病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特殊群体,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再加上在押人员的心理素质参差不齐,受性别、年龄、家庭、涉案、刑期、身体和监所环境影响,会萌生不安全因素,看守所医生有人身安全风险。
一旦一位病人的生命安全出现问题,医生可能承担直接责任,尤其是在不和谐因素复合的监所,交织各种复杂多变的心理,放大了病人不确定性。
在2009年“躲猫猫”事件发生后,看守所监管被舆论推到风口浪尖,国家强化了对看守所管理者的问责制度,一旦出现类似“躲猫猫”的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看守所领导和相关干警都应以玩忽职守追究责任,直接负责的看守所医生更是难辞其咎。
舆论的谴责、家属的上访、上级的处理,使看守所成为惊弓之鸟,所内医生自然也背负着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一不小心还会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因此,也应加强看守所医护人员的权益保障。一方面,明确界定每个诊疗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办理主体、工作要求、办理时限和审批人,落实层级责任。建立在押人员医疗卫生台账,完善《巡诊记录》、《治疗记录》、《出所就医记录》、《防疫消毒记录》、《药品出入库记录》等台账;健全在押人员住院病历资料档案,包括病程记录、化验单、自带病历、会诊单、医疗建议书及病情通报、健康检查表、体表检查表等,做到有档可查,有据可证。进一步明确医疗责任制,对于因为医疗技术等客观原因引起的死亡事件,不应当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
另一方面,对看守所医护人员要采取相应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看守所民警要负责起对合作医院医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在被羁押人员看病时全程在场,防止诊治对象威胁到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捉襟见肘的看守所诊所
若想一名医生无后顾之忧地行医治病,充足的医疗资源和工资保障必不可少。
根据1996年出台的《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看守所经费开支中的医疗费包括:人犯看病、住院的医疗费、药费、体检费,以及看守所医务室购置的药品和一次性消耗(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等费用。
然而,由于立法中概念和称谓的变迁,这里的人犯,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也就是说,不仅包括在押人员诊断、住院的费用,还包括看守所医务室购置的药品、设备和医疗器具等费用,这对于看守所来说是一笔巨大的财政支出。
这笔开支主要是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一拨付,往往不能满足看守所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且不能对于正常预算外的支出起到保障作用,而看守所内医疗花费是无法预见的,总会有意外支出的出现,这就会时常造成经费紧张状况的出现。
由于地区经济、经费等原因,一些看守所缺乏基本的医疗设备和药品,有些看守所只有体温计、血压表和听诊器等简单医疗器械,甚至没有基本的急救设备,当紧急状况出现时,容易延误病人的病情。药品也只能购置简单的感冒、发烧等常规药。有的在押人员需服用的其他药物,或者治疗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长期服用的药品,由于价格高昂,看守所无法正常全部提供,只能由在押人员家属提供,且质量得不到保证,一旦提供了劣质药品,引发的后果会给看守所医生带来未知风险。
解决这些问题,一是需加大医疗资源投入,着力改善经费紧张状况,各地政府要加大对看守所的经费支持力度,探寻经费多渠道来源的解决办法;二是提高看守所的医疗设备,特别是急救设备,另外,在充分保证常规药物储备量的基础上,增加一些特别用药的储备。
1名医生,为300人的健康24小时负责
看守所医生一般属于公务员编制,有公安民警身份。然而,很多地方不允许看守所医生报考职称,加之看守所诊所级别低,所内医生职称和职务往往难以提升,待遇很难相应提高。一旦发现晋升通道狭窄,稍有经验的看守所医生,在做到主治医生后,往往出走去社会医院。
提高医护人员待遇,连基本医疗经费都捉襟见肘的看守所很难做到。目前,全国各地的看守所普遍存在医疗机构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定人数的问题。
以娄底市双峰县看守所为例,双峰县看守所年均关押量在300人左右,而看守所医护室仅有一名医生。而根据公安部于2011年6月29日颁布的《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
医护人员不足,极有可能造成在押人员无法及时就医的困境。作为一个常年关押量在300人左右的看守所,近年来,双峰县看守所每年因病出所检查、治疗,有10余人次,所内就医更是高达千余人次。
双峰县看守所医护室仅有一名医生,24小时值班等基本要求也难以执行到位。看守所医务人员少,导致医护人员的工作时间、精力,都无法满足在押人员的诊疗需求,很多看守所日常巡诊治疗工作顾此失彼。
按《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关押容量300人—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名、注册护士2名;关押容量500人—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4名、注册护士3名;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6名、注册护士5名、医技人员1名,1000人以上每增加300名被监管人员,至少增配2名医务人员,并必须确保全天24小时有所医在所值班。
大量的工作堆积给极少的人身上,看守所医生的工作和心理压力很大,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能力又不强,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易陷入被动。
因此,首先,提高住所医务人员的待遇水平,对于在看守所内工作的社会医院的医务人员,基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建议增加特殊补贴,通过提高待遇防止其心理落差的产生,适当放开看守所医生报考职称的限制,拓宽其晋升通道。
再有,确保医疗机构组成人员符合法定人数,所内人力充足,24小时有所医在所值班巡诊,做到能进行常规治疗,能正确诊断,救治及时。
羁押人员患病率高,医生负担很重
目前,看守所内在收押时,会通过询问、目视来确定在押人员是不是符合收押条件,入所前的健康体检在定点医院进行,由于侧重点不同,医院的医生对待在押人员入所体检往往存在应付现象,在押人员的隐形疾病会被忽略,带来极大隐患。
比如,被羁押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则可能将病毒传染给其他人员,造成所内患病率提高,加重医生诊治负担。若被羁押人员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则给所内医生带来风险。
在押人员长期关押在监室,活动受限,缺乏体能锻炼,加上生活保障标准低,食品营养成分难以保证,致使在押人员本身的抵抗力下降,且生活在高墙铁丝之内,在押人员的心理健康也不容乐观,继而导致免疫力下降,由此患病率提高,使所内医生医疗卫生工作更为繁重。
减轻所内医护人员的负担,对策得从源头做起。
首先,看守所在办理新入所人员收押手续时,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详细询问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对检查出的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难以治愈疾病的人员,应采取特殊措施进行关押,或不予关押,减轻对看守所整体健康状况的影响。
其次,改善看守所羁押环境。保证看守所环境的整洁卫生、食品的营养安全,及严控制食品采购,管教民警认真督促在押人员搞好个人卫生。
另外,基于被监管人员中有心理问题的占很大比例,且长期的羁押生活可能造成他们心理健康状况不佳,因此,建议看守所组建自己的心理咨询师队伍,完善所内心理咨询制度,给有心理问题的被监管人员及时提供帮助,以有效降低被羁押人员患病率。
社会难以分担看守所医疗负担
看守所诊所社会化,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现实难题很多。
比如,看守所与相关合作医疗单位双方对于医疗责任的承担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社会医疗机构面对医疗纠纷时无能为力,其派去看守所的医务人员缺少处理看守所内押员疾病的处理经验等。
中国看守所保释比例较低,也是社会难以分担看守所医疗负担的重要原因之一。已患病或有患病可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被羁押,难以通过社会医疗机构医治,加重了看守所自立医疗机构的医疗负担。
引入社会资本,不但可以降低看守所的医疗负担,提高医院积极性,且能争取到优质的医疗资源,通过招标形式对社会机构进行筛选,进而形成竞争机制,合作后才能对其产生约束力。
江西九江监所与九江市人民医院合作后,看守所医务人员每年到院方业务学习培训,并参与临床实践,提高医疗处置水平。同时,发挥第三方监督机制的作用,如卫生部门的检查监督、社会力量的舆论监督及驻所检察部门的监督,都可以对双方的行为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确保双方严格履行职责。
当然,主管部门应尽快研究出相应法规制度,以明确看守所与医院关系,分清双方责任,在合作中双方要定位准确。比如经费使用方式、医务人员的保护和约束制度等,尤其要厘清医疗责任纠纷,统一监所与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认定标准。
江西的看守所医务室、协作医院和监管医院共同分担的体系值得借鉴。首先是江西省公安厅鼓励地方医院设驻所医务室,其次成立监所分院。以2015年1月8日成立的丰城市人民医院监所分院为例,该监所分院由丰城市人民医院直接派遣医护人员,内设各功能科室,医护人员相对充足,医疗设备及各功能科室也较为完备。
在改革的进程中,有必要推进公安监管医院建设。江西省已建成11个公安监管医院,全部具备供在押人员住院的诊疗条件,明确收治“患传染病人员”“患慢性疾病人员”“一般性外伤和手术后康复人员”等三类对象,使绝大部分不符合看守所羁押条件的嫌疑人得到有效“监管”。
数据显示,仅2016年,江西公安监管医院为全省在押人员完成体检3.5万人次,及时处置危重在押人员630余人。同时,11个监管医院共计收治不符合看守所羁押条件患病人员1700余人,其中处置重点病号600余人次,抢救处置突发危重伤、患病在押人员120余人次。
“江西模式”不仅保障了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缓解了所内就医难的问题,也提升了看守所医生的待遇,保障了其合法权益,促进了其医学技能的培训学习,降低了医生的工作风险,缓解了看守所医生的职业困境,成效显著。
总体看,看守所医生职业发展面临困境,并不意味着其职业发展空间狭小,相反地,伴随着中国对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和被监管人员医疗卫生权利保障的日益重视,看守所医生有广阔的职业发展前景,只要采取相应措施,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和所内医生职业发展现状都会得到改善。
(邓勇为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田晓倩为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医药卫生法学专业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