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小区里的“三无水”、忽悠人的“大盐湖水”、有害的减肥胶囊……这些都被检察机关盯上了!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题:小区里的“三无水”、忽悠人的“大盐湖水”、有害的减肥胶囊……这些都被检察机关盯上了!
新华社记者刘硕
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一些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一些产品“花式”忽悠、坑害消费者,检察机关对此依法及时亮剑。
据通报,四川省彭州市现制现售水经营者余某某从2018年5月起在彭州市多个小区设置多台现制现售水设备,向居民提供饮用水。检察机关获取相关线索后开展调查发现,余某某在经营过程中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存在使用“三无”水处理材料、更换水处理材料后未开展水质检测、供水操作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等违法情形,造成饮用水安全隐患。
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彭州市卫健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现制现售水不规范经营问题履行监管职责。彭州市卫健局于2020年8月14日下达监督意见书,但余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彭州市卫健局责令其停用制水设备。目前,彭州市中和新城小区设备已拆除,其余小区设备已停用,余某某将预收购水款项退还300余名消费者。
在江苏常州,有一种忽悠人的“水”坑人不浅。2017年2月以来,常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物公司)主要经营保健品批发和零售业务,在未取得食品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以进口食品名义从美国购入“大盐湖水”成品及原料(进口货物名称为“氯化镁”),组织工人自行勾兑灌装,并以“金能量”作为产品名称对外销售。其产品外包装和说明书均未注明食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号。
该企业通过制作宣传册、组织销售人员冒充专家授课等方式,虚假夸大宣传该产品含81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对心脑血管系统疾病等多种病症有治疗作用,导致众多老年消费者上当受骗。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某生物公司向全国各地大量批发销售“大盐湖水”,数量达8万余瓶,总销售金额为2300余万元。经专家鉴定,该产品不具备其宣传的功效,且长期或高浓度服用该产品会导致电解质紊乱,产生腹泻等肠胃道疾病,甚至对心脏产生不良影响。
2019年12月,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生物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等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销售总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0105591.5元;涉案公司股东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0年12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某生物公司及谢某某等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一些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的行为也进入了检察机关的视野。通报情况显示,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刘某某、纪某某通过互联网购买淀粉、荷叶提取物、橙子粉等原材料及国家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盐酸西布曲明,自行生产加工减肥胶囊、果蔬酵素粉等食品,并通过百度贴吧、微信、QQ发布销售广告,直接或经中间商转手出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这些产品流入浙江、陕西、安徽、湖南、河北等全国多地消费市场,销售价款达1317451元。
2019年10月,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刘某某、纪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该院专门成立检察官办案组,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同时围绕关键事实展开取证和论证。
2020年7月10日,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刘某某、纪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诉请判令共同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13174510元。2020年8月21日,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对检察机关提出诉请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13174510元的主张全部予以支持。刘某某、纪某某不服该判决,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统计显示,在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期间,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5万余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3万余件,提起诉讼1600余件。2020年7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截至2020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7569件。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表示,检察机关将聚焦群众关心关切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持续深入推进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注重办理公益受损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努力提升办案质效,持续推进食药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