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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稿出炉!首次划定直保公司再保险经营门槛,为外资保险公司减负

时间:2021-05-28 20:47:56 | 来源:界面新闻

原标题: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稿出炉!首次划定直保公司再保险经营门槛,为外资保险公司减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邹璐徽

时隔5年半,银保监会对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进行再修订。

5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界面新闻记者了解,《意见稿》中首次划定了直保公司再保险经营门槛,明确并强化了直保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的资质条件,规定保险人不得利用再保险转移利润,逃避税收;也首次删除了原《规定》中对外资保险公司报送材料做出要求的条款。

支持直保市场发展,明确直保公司经营再保险门槛

《意见稿》规定,直接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的,应当由总公司统一办理,除银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再保险分入业务。

人员配置上,保险公司需要设立独立的再保险部门,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上一年分保费收入超过1亿元的,应配置不少于3名独立于直接保险业务的专职人员,上一年分保费收入超过3亿元的,前述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名等。

《意见稿》还增加了保险人主体责任的条款,规定再保险战略的制定、实施、评估和调整由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应对再保险战略的制定和调整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与此同时,直保公司需要建立完整的分入业务管理制度和独立的分入业务信息系统模块,并与财务系统实现自动对接。

此外,为了支持直保市场的发展,《意见稿》删除了针对投保人关联企业的限制性条款,即:“每一临时分保合同分给投保人关联企业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20%。”

加强再保险业务安全性监管,圈定红线

《意见稿》还强化了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要求,增加了境外分保业务风险监测和管控、再保险流动性管理的要求。

《意见稿》指出,保险人应建立再保险业务集中度管理制度,对分出业务集中于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和与其关联的再保险接受人的情况进行监测和管控,防范信用风险。

保险人开展境外分出业务的,应当建立境外分出业务监测制度,每半年对分保至境外的再保险业务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及时提出应对措施,保证再保险交易安全。

保险人在与关联企业进行再保险交易时,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再保险价格与条件,不得利用再保险转移利润,逃避税收。保险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披露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

并应当建立再保险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再保险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定重大赔付案件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确保发生重大赔付时及早识别和应对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落实到个体,《意见稿》加强了对再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增加了审慎选择再保险经纪人的要求,加强了经纪人信息告知、履行合同责任的规范化要求。

为外资保险公司减负,删除“不必要报送任务”

近年来,我国再保险市场规模快速增长,机构主体不断增加。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曾对此表示,将继续推动海外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为国内再保险市场提供良好政策环境支持。

此前,原《规定》的第二十三条曾表示,外资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保监会提交与关联企业的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并每季度提交与关联企业签订的临分再保险合同简要文本。

目前,《意见稿》已经删掉以上条款。银保监会负责人对修订内容表示:“消除与现有监管政策相冲突的内容,与新的监管政策保持一致;以及精简信息报送任务,统一了报送时间,删除了不必要的报送任务。”

该负责人进一步称,《意见稿》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征求并听取了行业意见,预计将有利于提升再保险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的定位和作用,规范再保险业务经营行为,强化市场主体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明确、优化、简化监管要求,鼓励保险公司加大再保险业务投入,促进再保险市场的持续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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