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如何监管?报告建议建立分级牌照体系和个人数据账户制度
中新社北京6月10日电 (马帅莎 王恩博)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和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10日在北京举办《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研究》(简称《研究》)课题发布会。该课题聚焦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和数据治理问题,提出建立分级牌照体系,建设全国性的“监管大数据平台”,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
《研究》指出,平台金融科技起源于第三方支付业务,并逐步介入金融领域不同环节。过去一项金融业务的全部流程都由一家金融机构独立完成,现在演化成多家实体协作完成,其中金融科技公司开展了节点型金融业务,并呈现加速细化的趋势。
“节点型金融”视角解答了金融科技属于金融还是科技的问题。CWM50学术总顾问、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表示,“科技企业如果参与了金融分工,那就具备金融属性,应称为金融科技企业,自然就要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
关于如何判定非金融机构开展的新业务是否属于金融科技业务,吴晓灵称,一是看这家机构的新业务是否使用了移动互联、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一代技术手段;二是看是否介入到传统金融获客、客服、风控、营销、支付和清算等前、中、后台业务中某一个节点,最终形成新的金融服务、组织或模式。
《研究》指出,平台金融科技的发展提升了客户体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数字化转型,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如垄断问题、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算法权力与算法歧视问题,过度负债过度消费问题、信用风险问题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等。
关于完善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研究》建议,建立分级牌照体系,实施一致性与差异化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根据现有的分工状况,拆解现有全牌照,可划分为全牌照和有限牌照。全牌照可以开展某项业务的全部节点,有限牌照需要与全牌照或其它有限牌照结合才能构成从事某项业务的完整资质。
《研究》还提出,要针对不当行为实施反垄断监管,建设全国性的“监管大数据平台”,完善“监管沙箱”机制,解决监管滞后性问题。
“反垄断不是要反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而是要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吴晓灵说,市场地位的滥用表现为价格欺诈、定价杀熟、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捆绑销售、差别待遇、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横向或纵向垄断协议,旨在消除竞争对手的经营者集中行为等。
为了尽量避免大型科技公司利用数据垄断优势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研究》建议,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平衡数据保护与挖掘,如建立个人数据的标准体系,明确个人数据账户的采集原则,数据采集机构应向数据主体提供充分的数据账户管理和授权权限等,从而保障客户数据安全,以及客户对数据的知情权、支配权和获益权。
“大型科技公司介入金融业务是其流量变现的最好途径,因此可从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入手规范平台企业的数据治理。”吴晓灵指出,如果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确实存在利用数据垄断优势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就应当基于法治原则,及时采取干预措施,该阻止时阻止,该处罚时处罚,该分拆时分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