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单身女子夜半接受搭讪劝酒后身亡,劝酒人、烧烤店都被判担责
深夜,单身女子小桃独自在烧烤店。几名男子上前搭讪,邀请小桃一起喝酒聊天。男子频频劝酒,几人畅快共饮。几小时后,小桃因酒精中毒死亡。
7月1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当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二审判决小桃自身承担醉酒死亡80%的主要责任,改判两名劝酒人按份分别承担12%及8%的赔偿责任,烧烤店负补充赔偿责任,承担两名劝酒人赔偿总额的50%。
陌生男士劝酒,女子凌晨命陨烧烤店
“我饿了。”2020年5月10日午夜,小桃发送微信定位给不久前认识的烧烤店员工大军,“我在这,过来接我。”
看到微信后,大军骑电动自行车将小桃接到烧烤店。1点52分,小桃在9号桌落座,点了几串烧烤。大军递给小桃一罐椰汁,小桃却说要喝酒,大军便又从柜台拿了剩余少量白酒的酒瓶,给小桃倒了一点。
阿中、小勇、阿坤正在7号桌喝酒聊天,看到孤身一人的小桃,便想将小桃搭讪过来。2点12分,小勇来到9号桌,与小桃搭讪,碰杯共饮一次白酒。两人聊了半个多小时,阿坤前来将小桃邀请到了7号桌。
服务员按要求给7号桌又上了一瓶白酒,小桃将白酒分成三杯,她与小勇、阿坤各持一杯。大军看到后,上前劝小桃少喝点,被小桃拒绝。小桃提议四人同饮,后又主动与阿坤干杯,四人相谈甚欢。然而,小桃渐渐出现饮酒过量的反应,反复搓脸、撸头发、低头张嘴深呼吸。
3点18分,在阿坤的劝说下,小桃第五次举杯饮尽杯中白酒,过了一会,小勇给小桃加倒啤酒,阿坤又再次举杯劝酒,小桃此时已醉态尽显,并有些抗拒。阿坤继续劝酒,小桃趴倒在桌上,很快又抬起头举杯。阿坤为小桃满上啤酒,递给小桃饮下。
3点35分,已醉趴在桌上的小桃用双手撑住桌子,试图努力抬起头,但没成功,之后,她没能再抬起头。看到此景,阿中离席而去,再未返回。
大军经过7号桌,用手拍打并试图扶起小桃,小桃没有反应。之后,阿坤和小勇都试图叫醒小桃但未果,为此,两人与大军吵了起来,小勇离开。
3点56分,阿坤扶起小桃的头,此时小桃身体开始明显抽搐,五分钟后抽搐渐弱。阿坤与大军和其他店员就该由谁来负责照顾安置小桃争论起来,后阿坤离开。
4点8分,大军对小桃持续进行了5分钟的简单施救,其间烧烤店帮工老何报警,4点14分警察来到现场,拨打120。
4点26分,急救人员到场,现场确认小桃意识已丧失,自主呼吸停止,颈动脉搏动消失,宣告临床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桃符合急性乙醇(酒精)中毒死亡。
一审:女子自负80%责任,劝酒人承担20%
小桃的养父将烧烤店及员工大军、帮工老何,以及阿中、小勇、阿坤3名酒友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8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桃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并自我克制。事发时,小桃愉快接受陌生人的搭讪,对于喝酒亦有主动性,案外人小桃前夫表示小桃生前有酗酒恶习,故小桃对自身死亡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事发于烧烤店营业过程中,帮工老何、员工大军均在工作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因此,老何、大军的行为后果均由烧烤店承担。
阿中与小桃交流甚少,没有主动劝酒的行为,只有跟随同饮的行为,故认定阿中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小桃自身积极同饮,小勇和阿坤积极劝酒、不救助,烧烤店不及时救助共同造成了小桃的死亡后果。
经核定,小桃养父的合理损失(除律师费)为191万余元,一审法院酌定小桃自负80%的责任,剩余20%的责任由小勇承担8%,阿坤承担12%,小勇和阿坤之间互负连带责任;对前述小勇和阿坤连带承担的赔偿义务,烧烤店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劝酒人过错程度可区分,改判按份承担责任
烧烤店、小勇、阿坤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烧烤店上诉称,其已在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内尽到了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小勇认为,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与阿坤之间的连带责任。阿坤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小勇与阿坤均请求改判其从人道主义角度承担3万元以内的补偿责任。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小勇、阿坤对小桃的死亡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责任。本案中,小勇、阿坤积极同饮、劝酒,甚至在小桃大量饮酒并已经出现醉态后,仍实施继续劝酒的积极行为。且当小桃出现醉酒后的危险状态时,小勇和阿坤均未尽救护、送医或报120的通知义务,两人的不作为体现了对小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漠视,是导致小桃延误救治时机直至最终死亡的原因之一。小勇和阿坤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小桃最终死亡,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在案证据,小勇、阿坤在对小桃搭讪时,存在一定的意思联络,但该搭讪行为本身并非法律禁止的行为,与小桃的死亡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小勇和阿坤实施的侵权行为及过错程度可以加以区分,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原因比例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综合考量,阿坤的责任明显大于小勇,一审法院酌定小勇、阿坤赔偿责任比例尚属合理。然二人应承担按份责任,无需互负连带责任。
第二个争议焦点是烧烤店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中,小桃醉酒后出现危险状态,从小桃头趴在桌上失去知觉到老何报警之间长达近35分钟的过程中,烧烤店的数名员工都可以发现或者已经发现小桃的不正常状态,但烧烤店未及时采取救护、送医或报120的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前述小勇和阿坤按份承担赔偿义务的总和,烧烤店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如上改判。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