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阿克苏苹果、库尔勒香梨两家协会诉一家水果店侵权均获赔
浙江海宁市法院日前审理两起由新疆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分别为原告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海宁市一家擅自使用“阿克苏苹果”“库尔勒香梨”原产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水果店被判令停止销售上述水果,分别赔偿两原告7000元。
2020年底,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调查发现,海宁某水果店未经合法授权,在销售的苹果和香梨包装上分别使用“阿克苏苹果”与“库尔勒香梨”商标。两家协会认为,该店擅自使用其商标标识误导消费者,构成商标侵权,分别将该水果店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原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两原告持有的“阿克苏苹果”与“库尔勒香梨”商标是原产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这种商标的商品不仅要产自特定区域,还要符合协会制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水果无权使用“阿克苏苹果”、“库尔勒香梨”商标。被告经营的水果店涉诉后,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使用商标获得原告授权,也未证明其销售的产品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标准,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上述水果,分别对两原告进行7000元的经济赔偿。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