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财快评:重庆两儿童坠楼案冲击固有家庭伦理,于法于理不容
7月16日,重庆姐弟俩被生父从15楼扔下坠亡一事持续引发热议。据该案起诉书显示,两个孩子坠楼并非意外,而是被孩子生父与另一女子合谋杀害。16日下午,坠楼幼童生母陈女士告诉记者,她不会刑事谅解,也可以不要一分钱的赔偿,“必须要让他们受到法律的制裁”。据悉,该案将于7月26日上午开庭审理。这个案子可谓令人发指,毁灭伦常,那么会走出怎么样的审判过程?
2021年3月18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渝检五分院未刑诉[2021]2号》起诉书认定,张波与前妻于2018年、2019年先后育有一女一子,又在2019年8月与叶诚尘确立了婚外恋关系,随后与前妻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在六岁前由张波抚养。但叶诚尘多次向张波表示,自己及父母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的事实,两个孩子是二人婚姻的“绊脚石”,张波、叶诚尘开始通过面谈、微信聊天等联系方式谋划杀害两个孩子,并最终商定以伪造高空坠楼意外的方式达成谋杀目的。2020年10月25日,张波将女儿接来自己家,但因前妻一直在场,其作案意图未能实现。期间,张波多次与叶诚尘联系,表示自己将继续寻找作案机会。同年11月1日,张波再次把女儿接至自己位于15层的住处,并于次日将两岁的女儿和一岁的儿子抱至卧室的窗户边,顺从了叶诚尘的软磨硬泡、将孩子残忍地扔至楼下,导致女儿当场死亡,儿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张波作为谋杀行为的实行者,毫无疑问直接导致了孩子的死亡结果。他明知两名孩子从15楼坠落必死无疑,但仍然追求该结果的发生,系故意而为。现有证据证明,张波与叶诚尘二人对谋杀行为早有预谋,且案发一周前已经准备“动手”,只是因为孩子生母在场、其计划被迫推迟。这一周的时间内,张波不仅没有悔过,反而更加坚定地执行其数月以来的计划,足以证明二人并非偶然地“激情杀人”,而是有计划、有目的地实施了谋杀行为,主观恶性极大。
叶诚尘参与了谋杀计划的制定,明知两名孩子将因此丧生,仍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犯罪。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她首先向张波提出孩子是二人婚姻的一大阻碍,并在谋杀计划制定后多次催促张波尽快动手。此外,有新闻媒体报道称,张波在案发当时有过犹豫,但正在与之视频聊天的叶诚尘立刻以割腕自杀相威胁,鼓动其实施杀人行为,逐步引导张波作出了残害骨肉的选择,推动了犯罪进程,有教唆、引起犯意的嫌疑,为张波的犯罪实施行为提供了物理及精神上的帮助,亦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刑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的受害人是张波的亲生子女、是与他朝夕相处的亲人,为了“婚外情”而狠心杀害自己骨肉血亲的行为,不仅为法律所不容,也触犯了道德、伦理的底线,造成了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极其恶劣,系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行为。
实施犯罪时,面对叶诚尘的割腕威胁,张波竟毫不犹豫地选择推下自己的两个孩子,已经足以体现其人性的缺失与法治意识的淡薄,属于“可改造性低”的罪犯。而案发后,张波不仅没有及时承认错误,反而试图以“假哭”蒙骗公安、亲属及社会大众,希望逃脱法律制裁,是其不知悔改、蔑视生命的态度体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所确定的审判精神:“以上犯罪动机卑劣,或者犯罪手段残忍,或者犯罪后果严重,或者针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作案等情节恶劣的,又无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应当依法从重判处……一般来说,经过精心策划的、有长时间计划的杀人、伤害,显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深;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的犯罪,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犯罪,显示的主观恶性较小。对主观恶性深的被告人要从严惩处。”
而对叶诚尘而言,虽然她与两名孩子没有直接血缘关系,但她参与了计划的制定,帮助、怂恿张波残忍杀害孩子,亦是对生命、社会伦理的践踏,情节严重,构成共同犯罪。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但《政策》要求:“处理时,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当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和较为严重者,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死刑。”故对于叶诚尘的具体刑罚,有待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进一步审查判断,若法院认定叶诚尘在谋杀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或主要作用(如首先提出杀害孩子的想法),那么她所面临的处罚绝不会轻于张波。
综上而言,在法律层面,张波经过数月的谋划、多次的尝试,最终谋杀了亲生子女,其行为已经是故意杀人案件中的极恶性事件;在道德层面,该案件的恶劣影响、对中国固有的家庭伦理的冲击,已经能够从近期汹涌的民愤的窥见一二。同时,这也让我们意识到,死刑在我国目前的刑罚体系当中,依然是不可或缺、难以废除的重要一环,也是现阶段社会维稳、犯罪震慑及恶性事件处理的必然选择。
(作者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律博士)
(作者:赵琮 编辑:李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