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快递保价如何规范?三方相向而行是关键
快递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伴随着快递业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和快递公司的摩擦也逐渐凸显,特别是在寄送一些贵重物品时,如果遇到快递丢失破损,理赔往往成为一道难题。理赔纠纷发生的原因,不仅在于消费者与快递公司之间赔付、保价等规则理解的不一致,同时,也是因为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却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完善,无法形成合理的评判机制。
通常,在寄送这些贵重物品时,快递公司都会要求消费者主动选择快递保价服务。从大部分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选择了快递保价服务相当于上了一层“保险”,一旦发生托寄物损毁就一定能按照保价的最高值进行赔偿。其实这是一大误区,事实上“快递保价”并不等于“货物保险”,快递保价是快递企业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也就是说运输承担责任、收费或理赔的是快递企业,而货物保险承担责任、收费或理赔的对象是保险公司,这就不能要求快递公司按照保险公司在保险赔付时的标准进行赔偿。另一方面,在客户在签定“快递服务协议”时,实际上已经有类似条款,“已付费的保价快件,物品损坏可以维修的,在保价金额的限额内赔偿维修费用;物品全部灭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
目前,我国快递公司的保价服务体系主要的法律依据是《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保价条款”的具体细则在执行中主要是在《快递暂行条例》的规范下,依据消费者与客户签署的“快递服务协议”来指引赔付。在操作中,为了提高消费者寄件效率,快递企业约定保价采取“寄件时不审查价值证明,事后理赔时审查价值证明”的审查方式,即“由寄件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按照托寄物的实际价值保价,一旦需要理赔,寄件人再提供价值证明给快递企业”。
那么为什么在快递保价赔付时,依然常常有争议和不同判罚结果呢?一方面,是因为“快递服务协议”并非实际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消费者却并不是所有的物品都能拿出价值证明,那么就无法认定货物价值。
要切实解决消费者和快递企业之间的这种“对立”,不仅需要国家立法的完善和行业监管的双双发力,快递企业和消费者双方的诚信也必不可少,三方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首先,我国已经跃升为快递大国,紧随行业发展步伐完善行业配套的法律法规,是解决目前消费者和快递企业“矛盾”的第一要务。任何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都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国家立法部门在尊重行业发展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让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有法,有法必依。
第二是行业监管发力,就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共同面对的市场现状,推动完善快递服务中合同关系的订立,统一指导和解释,推进消费者和企业目标的一致性,让大家可以从不必要的争议中释放出来,企业也能更好地在专业能力上发力,服务大众,做大做强,振兴行业。
最后,对快递企业和消费者双方而言,都应该遵循诚信原则。对快递企业来说,应该进一步向消费者明确物品是否能保价,保价赔付的标准和范围,更重要的是,应该通过改善运营质量来提升服务水平,完善售后服务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对消费者来说,应当在寄送物品时现场打包和寄件,如涉及贵重物品寄送要保价时,按照实际价值诚信保价,如实填写寄递物品,在赔付时提供真实有效的价值证明。
行业的快速发展是一种顺应时代潮流的创新,难免会有不合情合理的地方,因此,才需要快递公司不断规范自身行为,消费者理解服务规则;更需要从立法层面的规范和行业监管的用力,为行业提供指引和服务。只有三方相向而行,共同努力,才能为行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