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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9月10日起将对企业环境行为开展信用评价

时间:2021-09-07 15:45:26 | 来源:界面新闻

原标题:海口9月10日起将对企业环境行为开展信用评价 来源:南海网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印发《海口市生态环境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设立指标打分的方式,对全市企业的环境行为开展信用评价,该《办法》将于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据了解,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评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评定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办法》中提到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范围: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发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机动车环保检验检测(含监测)机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上一年度吊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上一年度被处以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其他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企业因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因环境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仍需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建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未批先建,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被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被责令关闭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防治设施等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或委托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饮用水水源中断的;环境违法行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存在指使、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有上述情况的企业,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将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记者从该《办法》中看到,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对海口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具体事项分为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企业自行监测等10个基础项,累计100分。设有8个扣分项,最高可因“企业未主动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扣25分,此外还设有10个加分项。得分在100分以上(不含)且含有两项加分项的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100分(含)评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80分(不含)评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对在评价结果发布前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不得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保信用状况。”海口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将通报给海口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局、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作为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事项的参考依据,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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