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KTV播放未经授权歌曲被诉 法院判决下架并赔偿
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治周末记者 张贵志
吴羽娴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KTV播放的歌曲是有版权的,未经授权,KTV擅自播放,将会被追责。这既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对著作权保护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各行各业对著作权保护越来越重视,KTV等娱乐场所侵犯歌曲著作权的纠纷案件频发。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侵害歌曲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KTV播放的歌曲未经授权
2015年6月30日、2018年7月1日,福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某文化公司)与某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授权书,约定福州某文化公司可以在KTV等经营场所,独占性行使该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发行的音乐合辑《华特音乐金曲合辑(一)》(共237件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福州某文化公司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对涉及授权作品的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授权期限从2015年6月30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9月,福州某文化公司发现太仓市某KTV未经其授权私自使用该合辑中的歌曲,于是委托调查人员到该KTV取证,并在歌曲点播机内找到了120首侵权作品。
福州某文化公司随即将太仓市某KTV诉至法院,要求其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各项损失金额共计1.6万余元。
太仓市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6月24日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被告向音集协交纳4万元使用费
太仓市某KTV在庭审中承认,放映的案涉120件作品未经福州某文化公司许可。但补充称,其已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并履行了付款义务。
2020年7月15日,音集协与太仓市某KTV签订许可协议,双方约定:音集协许可太仓市某KTV在其经营场所以表演和放映的方式,使用音集协管理的音像作品,许可使用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为40000元。
太仓市某KTV认为:其无法识别曲库中的作品是否都取得了音集协的授权,并不存在侵权故意,且福州某文化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故原告主体不适格。
案涉作品放映权被侵害
太仓市某KTV主张福州某文化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福州某文化公司的行为不应当被视为从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因此,太仓市某KTV的此项抗辩不能成立。
法院还认为,福州某文化公司经某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取得了就案涉侵权行为向太仓市某KTV主张侵权责任的权利。太仓市某KTV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歌曲点播机放映案涉作品,属于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案涉作品的行为,侵害了案涉作品的放映权。依照法律规定,太仓市某KTV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福州某文化公司请求删除太仓市某KTV曲库中侵权作品从而预防损害发生,并无不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太仓市某KTV在庭审中不仅对福州某文化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还对其主张的赔偿金额提出了异议。但在确定赔偿金额方面,福州某文化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损失估算方式的合理性证据,且太仓市某KTV亦未向法庭提交案涉侵权作品点播数据等反映经营期间侵权具体事实的证据。
法院经综合考虑案涉侵权作品的发行时间、点播概率、侵权作品数量、太仓市某KTV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主观过错程度、诉讼开支等因素,酌定太仓市某KTV赔偿福州某文化公司7500元。
2021年7月21日,太仓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太仓市某KTV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福州某文化公司损失5500元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00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本案中,案涉音乐合辑收录的歌曲,通过构思、摄影、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视听作品。因此,太仓市某KTV构成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该法官提醒,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编: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