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津湖》被指商标侵权 或可用在先使用权抗辩
电影《长津湖》宣传片。视觉中国“电影名称是对电影主题、内容的高度概括,其同时具备作品标题和商品名称的属性,拍电影形成的版权和围绕电影名称形成的商标权并行不悖,电影制作方应增强大IP意识”
法治周末记者 仇飞
上映13天,票房破42亿元,以抗美援朝战争中长津湖战役为背景的电影《长津湖》正在热映。
电影仍在上映,然而,却有媒体质疑电影《长津湖》涉嫌侵犯商标权,也引发了部分网友对电影下架的担忧。
这种担忧是否多余?影视作品出品方又该如何围绕电影名称等构建知识产权护城河?
存多件“长津湖”商标
10月12日,法治周末记者在中国商标网以“长津湖”为商标名称关键词进行商标综合查询,结果显示共有28件相关商标,其中商标名称为“长津湖”的有24件,最早的一件申请时间为2009年11月12日,商标状态显示无效。此外,申请人厦门多京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张斌申请的件数最多,分别申请了7件:多晶猫申请注册7件商标的时间均在2021年1月22日,商标状态均为等待实质审查;张斌申请注册7件商标的时间分别在4个时间段,其中商标状态为注册的有4件(申请日期为2020年10月23日),分别为第25类服装商标和第29类、第30类、第32类食品商标。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则在2021年9月24日以“长津湖THE BATTLE AT LAKE CHANGJIN”为商标名称分别申请第16类、第28类和第41类商标。第41类商标的内容包括组织表演、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
上述“长津湖”商标综合查询结果亦显示,2021年7月14日,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点水传媒”)申请的“长津湖”第35类和第41类商标获核准注册,这两件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20年10月29日。
近日,一位自称“导演郝平”的网友在社交平台控诉电影《长津湖》的名称侵犯了“自己好友公司的片名和商标”。
不过,对于该控诉,很多网友并不买账,认为其有“碰瓷”之嫌。有网友直言:“长津湖这个地方本来就存在,怎么就不能用了?”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此外,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长津湖是国外的小地名,在长津湖地区发生的长津湖战役是抗美援朝战争中浓墨重彩的一笔,因此申请注册长津湖为商标不在商标法禁止之列。”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商标申请人注册的“长津湖”商标在有效期内有效,电影《长津湖》制作方申请注册“长津湖”第41类商标,因为主体部分为汉字长津湖,有可能注册不下来,需要通过诉讼等手段排除前序已经注册的“长津湖”商标的效力。
商标的在先使用权
丛立先进一步指出,对于电影《长津湖》影视制作方能否将先期已经注册的“长津湖”影视制作类别商标打下来,得看影视制作方是否在前序商标申请注册时已经形成围绕影片的商品和服务,以判断其是否具有在先权利。
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法治周末记者通过媒体报道梳理发现,电影《长津湖》于2019年10月通过了立项备案(立项名称为《冰雪长津湖》),并在2020年1月起在辽宁丹东开始了搭景进行前期拍摄,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项目短暂搁浅,2020年10月25日正式开拍,导演和演员阵容也正式官宣。
“加点水传媒注册成功长津湖商标的注册时间均在电影《长津湖》立项之后,加点水传媒同为影视文化传播行业公司,能够通过电影《长津湖》的导演、主演及制片方等信息,敏锐地感知《长津湖》拍摄播出后的影响力,有抢注之嫌。”北京一轩律师事务所主任荆君望分析说。
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商标先用权规则,构成在先使用抗辩需要满足3个构成要件:在先使用行为应早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在先使用人应当出于善意;在先使用的标识经过持续性使用产生一定影响。”在荆君望看来,尽管加点水传媒抢先注册长津湖商标,但目前其是“长津湖”商标的合法使用人。电影《长津湖》的出品方可以依据商标法进行在先使用抗辩,在电影宣传等中继续使用“长津湖”商标。
同时,荆君望指出,电影《长津湖》的出品方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或者要求撤销争议商标。同时,国家商标局也可以依照恶意抢注的规则审查是否驳回,当然是否构成恶意还需根据证据规则进行判断。
影视作品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围绕影视作品名称的商标权争议时有发生。
例如,2014年,因认为电影《功夫熊猫》的出品方使用“功夫熊猫”作为电影名称侵犯了其“功夫熊猫及图”商标专用权,“功夫熊猫及图”商标的持有人提起商标侵权之诉,最终法院以“在影视作品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存在着商标使用与正当使用的区分”为由,认定电影《功夫熊猫》使用“功夫熊猫”表示电影名称并非商标性使用行为,构成商标善意使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又如,电影《你好,李焕英》的出品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电影上映前申请了45件同名商标,最终因为违反商标法属于“具有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被驳回。
对于一些人试图蹭影视作品、角色的热度抢注商标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电影名称是对电影主题、内容的高度概括,其同时具备作品标题和商品名称的属性,拍电影形成的版权和围绕电影名称形成的商标权并行不悖,电影制作方应增强大IP意识。”丛立先建议。
对于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知识产权保护,荆君望建议,电影出品方可以积极采取保全措施保障自身利益。对于侵害或者即将侵害涉及影视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应积极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可以既申请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同时申请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应一并审查。此外,权利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且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责编: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