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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有了指引:鼓励设置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

时间:2021-11-19 19:46:09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有了指引:鼓励设置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俊 北京报道

11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提供一般性指引,从合规管理制度、合规风险重点、合规风险的管理和防范等方面为企业建立境外反垄断合规制度和防范风险提供了制度框架和基本要求。

其中,鼓励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设置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企业可以建立境外反垄断合规报告机制,发生重大境外反垄断风险时,向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报告。

发生重大境外反垄断风险可向总局报告

“近年来,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步伐不断加快,境外投资并购和业务活动明显增多,企业反垄断合规风险不断增加,合规需求日益增长。同时,由于各个司法辖区反垄断法律法规非常专业复杂,企业对境外反垄断合规要求了解十分有限。”市场监管总局提及了该《指引》发布的背景。

因此,《指引》对引导企业建立和加强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保障经营者在境外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指引》适用于在境外从事经营业务的中国企业以及在境内从事经营业务但可能对境外市场产生影响的中国企业,包括从事进出口贸易、境外投资、并购、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招投标等涉及境外的经营活动。

在合规管理制度方面,《指引》建议,企业可以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涉及的主要司法辖区、所处行业特性及市场状况、业务经营面临的法律风险等制定境外反垄断合规制度,或者将境外反垄断合规要求嵌入现有整体合规制度中。

并且,鼓励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设置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或者依托现有合规管理制度开展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专项工作。

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可以定期向企业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汇报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情况。当发生重大境外反垄断风险时,应当及时向企业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汇报,组织内部调查,提出风险评估意见和风险应对措施;同时,企业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等渠道向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政府部门和驻外使领馆报告。

横向垄断协议在各司法辖区被严格规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在指导中国企业应对境外反垄断风险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法律意识不强、基础知识了解不多、保障措施不足等问题。《指引》中介绍了多个司法辖区常见的垄断行为及判断方法,便于企业获得相关基础知识。

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重点是指引的核心内容,包括:各司法辖区反垄断涉及的主要行为以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的具体内容,境外反垄断调查方式。

在“垄断协议”方面,《指引》强调,横向垄断协议,尤其是与价格相关的横向垄断协议,通常被视为非常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各司法辖区均对此严格规制。

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指引》指出,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构成违法。企业在判断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可以根据有关司法辖区的规定,提出可能存在的正当理由及相关证据。

经营者集中一般是指企业合并、收购、合营等行为。经营者集中本身并不违法,但对于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能被禁止或者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指引》指出,不同司法辖区判断是否构成集中、是否应当申报的标准不同。有的司法辖区设置交易规模、交易方资产额、营业额等多元指标判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有的则主要以市场份额作为是否申报或者鼓励申报的初步判断标准。

《指引》还介绍了境外反垄断调查的方式。多数司法辖区反垄断执法机构都拥有强力而广泛的调查权。调查手段包括收集有关信息、复制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比如竞争对手和客户)、现场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等。

《指引》特别提出,部分司法辖区可以开展“黎明突袭”,即在不事先通知企业的情况下,突然对与实施涉嫌垄断行为相关或者与调查相关的必要场所进行现场搜查。

垄断行为在部分司法辖区可被追刑责

企业该如何防范境外反垄断风险?

在垄断协议方面,大多数司法辖区禁止企业与其他企业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以及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

《指引》提出,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当高度关注与竞争者接触相关的风险。比如,企业员工与竞争者员工之间在行业协会、会议以及其他场合的接触;竞争企业之间频繁的人员流动;通过同一个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换敏感信息等。此外,在日常商业行为中与某些类型的协议或行为相关的风险也应当注意,比如,与客户或供应商签订包含排他性条款的协议;对客户转售价格的限制等。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当企业在某一市场中具有较高市场份额时,应当注意其市场行为的商业目的是否为限制竞争、行为是否对竞争造成不利影响,避免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

对于经营者集中有关的风险,大多数司法辖区设有集中申报制度,企业在开展相关交易前,应当全面了解各相关司法辖区的申报要求,依法及时申报。并且,企业收购境外目标公司还应当特别注意目标公司是否涉及反垄断法律责任或者正在接受反垄断调查,评估该法律责任在收购后是否可能被附加至母公司或者买方。

垄断行为可能导致相关企业和个人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此《指引》也进行了阐述。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被处以禁止令、罚款、拆分企业等。多数司法辖区对垄断行为规定大额罚款,有的司法辖区规定最高可以对企业处以集团上一年度全球总营业额10%的罚款。

需注意的是,部分司法辖区还规定刑事责任,垄断行为涉及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等个人可能面临罚金甚至监禁,对公司违法者的罚金高达1亿美元,个人刑事罚金高达100万美元,最高监禁期为10年。如果违法所得或者受害者经济损失超过1亿美元,公司的最高罚金可以是违法所得或者经济损失的两倍。

(作者:王俊 编辑:蔡姝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