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媒体:元宇宙营销过度超前,企业忙着“割韭菜”暴露“忽悠式吃相”
元宇宙概念持续火爆!在你还对元宇宙懵懵懂懂时,有人已经靠售卖元宇宙课程、书籍等挖掘了第一桶金。网络上售卖元宇宙课程的帖子比比皆是,元宇宙书籍也层出不穷。在电商平台上,还有元宇宙配件、元宇宙盲盒等热销产品,可以说“万物皆可元宇宙”。
近年来,高科技“概念营销”成为一种时髦,每一个火爆前卫的科技概念几乎都跟着一波火爆的营销,继而引发“割韭菜”的操作。
之前,“纳米”“小分子”“量子”等高科技概念“你方唱罢我登场”,甚至“你方还未唱罢我就登场”。这些概念已经被多轮炒作,掀起过多次科技概念营销或伪科技概念营销的高潮。
而现在,元宇宙的概念刚火了没几天,甚至人们对于元宇宙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清晰的共识,元宇宙营销就忙不迭地杀进了市场,割起了韭菜,暴露出明显的“忽悠式吃相”。
实际上,元宇宙是一个新概念、新事物。我们对元宇宙正处于初探阶段。目前社会对元宇宙只有一个模糊笼统的认知——可以规模连接的虚拟现实应用场景,还没有给出元宇宙的权威定义,没有明确界定元宇宙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各方从技术、感知、经济、行业等不同视角去分析元宇宙,就会给出不同的答案和标准。现阶段,元宇宙还只停留在概念上,还比较抽象,距离产业化和现实应用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左鹏飞表示,从目前的算力条件、网络技术和虚拟现实技术的发展现状来看,元宇宙基本场景的实现大概需要10-20年的时间。
对比元宇宙的研究现状,显然,很多商家或掘金者的元宇宙营销都过度超前了,都属于蹭热点、炒概念,都属于凌空蹈虚,已经与事实脱节,呈现出种种乱象,也涉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真实、准确是商业营销的诚信底线和法律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在人们还没弄明白元宇宙是怎么一回事的情况下,不少商家或掘金者就玩起了“万物皆可元宇宙”的营销套路,就煞有介事地推出一系列元宇宙商品或服务,实在是太虚、太假,忽悠的成分太多,违背了科技发展的规律,违背了法定的营销规则。
宇宙又被称为“太虚”,而元宇宙概念可不能成为“太虚营销”的噱头,不能坠入“太虚营销”的幻境。
一方面,要加强对元宇宙的科普宣传,发布对元宇宙的研究现状和前瞻信息,指出元宇宙营销存在的忽悠点、侵权风险点,向商家和消费者发布双重警示,引导商家规范营销行为,引导消费者擦亮眼睛、理性消费。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元宇宙营销的关注与监督,划清营销底线,依法对触线者采取查处、责令下架、封禁、曝光等措施,为消费者营造干净、清朗、诚信的市场环境。
探索元宇宙是好事,科技创新、市场创新也值得鼓励,但我们不接受牵强附会、虚无缥缈的忽悠,不接受割韭菜,在哪个“宇宙”,这条底线也不能破。
(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