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舞蹈《月光》,著名舞蹈家杨丽萍和知名餐厅“云海肴·云南菜”对簿公堂。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杨丽萍诉云海肴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云海肴公司就其侵犯《月光》舞蹈作品复制权的行为赔偿杨丽萍公司15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2.18万元。
杨丽萍诉称,云海肴公司北京天通苑店在店内装饰物上使用了她的舞蹈作品《月光》,将其作品形象做成壁画、墙画和隔断。这些装饰作为餐厅主体装潢的一部分,被放置在餐厅显眼位置展览。不仅如此,云海肴公司还在餐厅的官方网站及微博中,使用了涉案作品进行网络传播。杨丽萍认为,舞蹈《月光》中特有的妆容造型、月光背景与舞蹈动作紧密结合,共同用于表达思想感情,体现作者的选择、设计,其中的造型、动作具有独创性,应当获得保护。而云海肴公司的装饰图案与杨丽萍《月光》舞蹈中的造型极为相近。因此,杨丽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云海肴公司构成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云海肴公司对于《月光》舞蹈构成舞蹈作品没有异议,但认为被诉侵权的装饰图案与杨丽萍在《月光》舞蹈中的造型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杨丽萍在《月光》舞蹈中的造型是立体、动态的,被诉侵权装饰图案为平面使用,公众也不会认为是对舞蹈的使用,二者不具有进行实质性相似比较的前提。另外,被诉侵权装饰图案是人物剪影,未显示任何面部特征,其形体动作和服饰亦属于傣族舞蹈中的常见形式,未使用杨丽萍舞蹈动作中的独创性表达,不应当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装饰图案源于云南孔雀舞的代表动作“三道弯”,云南傣族舞个别动作剪影被广泛用于表示云南风情特点,选取公有领域的相关动作图案用于餐厅装饰物并不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杨丽萍呈现的单独舞蹈动作,虽然结合灯光、服饰,其自身身体曲线呈现出极具美感的艺术效果,但是从舞蹈作品保护客体的角度,单人的单一舞蹈动作,并不足以达到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能作为舞蹈作品获得保护。因此,云海肴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杨丽萍公司的舞蹈作品著作权。法院同时认为,云海肴公司在经营场所突出位置使用的装饰图案,与杨丽萍《月光》舞蹈中的具有云南少数民族特色的典型表演形象高度近似,这一行为侵犯了杨丽萍对其主张的美术作品、舞蹈作品和视听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杨丽萍与云海肴之间具有许可使用或者建立了广告代言关系。因此,法院认定云海肴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餐厅装潢也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其实,此类纠纷并不少见,如艺人郑恺投资开设的火锅店“火凤祥”也曾卷入抄袭风波。这给餐饮行业提了个醒:商家使用各种元素时,应时刻绷紧版权保护这根弦,避免因侵权影响餐厅形象。(侯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