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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车路上要防“坑”

时间:2022-10-29 08:47:20 | 来源:

今天,分享一篇买车路上要防“坑”,希望以下买车路上要防“坑”的内容对您有用。

拍案惊奇

秋高气爽正好买车,不过,无论是新车还是二手车,无论是买车还是卖车,您可都要睁大眼睛。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掉进坑里。

借鸡生蛋

●车行将已售出的新车用于商业宣传

为给旗下主播开展推广活动,嘉某公司向某车行订购10辆汽车,并提前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嘉某公司派人将10辆汽车里里外外装饰一新,搞掂后,汽车仍放在某车行处保管。

按照嘉某公司的计划,这些汽车全部在推广活动时再提车,届时新车将用于赠送粉丝。但两个月后,嘉某公司却意外发现其他主播在使用这10辆新车进行视频直播。更令人震惊的是,这些主播还在直播中发表了带有误导性的言论。

嘉某公司认为,此类直播会导致粉丝对其公司商誉产生怀疑,进而对送车活动的真实性产生质疑。于是,嘉某公司向某车行提出异议,责令该主播立即下架视频,不得再扩大影响。

接到投诉后,某车行发表声明,承认因工作安排失误导致这些车辆被其他人用于宣传,可配合嘉某公司要求该主播停播并道歉,但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嘉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车行出具书面澄清说明并赔偿损失。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在原告已经全额支付购车款的情况下,车行在车辆正式交付前,负有妥善保管车辆的合同附随义务。经过综合考量,法院酌情认定某车行向原告赔偿损失1万元。因被告已经就该视频中所使用车辆的所有权归属于原告作出澄清声明,足以消除公众对该车辆所有权的疑虑,故对原告要求车行出具澄清声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高京)

卖车违约

●丈夫“瞒着”妻子卖车,违约责任夫妻共担

丈夫卖了登记在妻子名下的车,妻子却称不知情?

2019年4月19日,李某向某二手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二手车公司)出售一台登记在妻子张某名下的二手车,双方约定成交价为542000元。在洽谈车辆收购事宜时,二手车公司提醒李某,要让妻子张某到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李某欣然同意,并称“张某不想跑两次,到时一次办完”。

签订合同时,二手车公司向李某支付定金5000元,李某将车辆登记证书交付给该公司,车辆由该公司验收后交还给李某开回,双方约定“五一”后支付剩余款项并交付车辆。但是,在双方进行验车、车辆登记证书交接、车主张某身份证复印件交付等手续时,均是由李某直接与二手车公司对接,张某全程未到场。

为确保车辆安全,李某在微信中向二手公司承诺,交车前将车辆放在车库不动。但“五一”前夕,李某仍驾驶车辆出行,途中还发生了交通事故。虽然警方出具了《轻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认定李某无责任,但事故后,二手车公司以“车发生事故,新车主不想要”等为由要求减少购车款30000元, 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故未继续完成车辆交付及过户手续。

二手公司觉得拖下去不是办法,2019年7月11日,二手车公司员工添加张某微信进行商谈。张某却称:“合同不是本人签名,不知道合同的存在,不承认该合同的合法性。”

二手车公司认为李某、张某未依约向其交付车辆,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购车款5000元并支付车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即54200元的违约责任。诉讼中,二手车公司提交其与黎先生于2019年4月19日签署的《汽车销售合同》显示:二手车公司将其收购的涉案车辆,以560000元出售给黎先生,黎先生同日支付定金10000元。合同不能履行后,黎先生要求该公司退一赔三,共支付40000元,该公司仅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李某、张某向二手车公司返还购车款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依据:李某虽不是涉案车辆登记车主,但其与车辆登记权属人张某系夫妻关系,且涉案车辆购买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涉案车辆销售过程中,李某、张某实为同一利益主体。李某、张某关于《收购合同》无效的抗辩,于法无据,确认《收购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收购合同》虽约定车辆不能交付时,李某、张某需按购车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即54200元。但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二手车公司所称损失主要包括赔偿下一手买家的款项金额及成本支出费用,二手车公司需向下一手买家承担的赔偿金额尚未实际发生。即使再考虑二手车公司为涉案车辆收购必要的人工成本和支出,其实际损失金额也未达54200元。对于《收购合同》约定的违约标准过高的情况下,予以调整。综合考虑二手车公司需要向其下一手买家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成本支出的金额,酌定李某、张某需向二手车公司赔偿违约金20000元。

(杨喜茵)

慎买二手

●朋友圈里“二手豪车”手续真的完备吗?

微信好友转来商品信息,如果你据此购买心头好,一定要小心,有时会有套路在里面。

这不,2018年,小徐在朋友圈看到危某发布的一条消息:“便宜出‘二手豪车’,全新二手宝马七系,抵押质押手续完备,收购从速。”小徐想着自己做生意要应酬,决定向危某买入这辆“二手豪车”。

2018年5月27日,危某与小徐签订《质押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危某将陈某质押在其处的一辆宝马车的所有权、使用权、质押债权、转押权以16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小徐。此外,协议还约定如原车主需要赎回车辆,双方协商后应积极配合赎回车辆。同日,小徐、危某签订《质押债权转让及车辆(债权附属物)交接免责协议》,小徐全额支付购车款,危某出具具有其本人签名和指印的收据一张。

怎料,在2019年3月20日,这辆豪车被原车主的债主公司拖走。该公司向小徐表示,车辆为陈某在其公司贷款购买的抵押车辆,现因陈某逾期偿还贷款,公司将车辆拖走收回。

“上当了!”小徐意识到,危某刻意隐瞒了车辆存在贷款抵押的事实,于是立即要求其协商取回车辆或退还购车款,危某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未进行处理。小徐只好将危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还要求危某返还165000元及利息。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双方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目的已无法继续履行,可依法解除。综合考量车辆状况、案涉购车款及车辆使用情况,判定危某向小徐返还购车款125000元。

依据:小徐、危某所实施的案涉车辆买卖行为不仅违反车辆流通管理规定,且实质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杨喜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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