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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做市制度在北交所呼之欲出!
11月18日,北交所发布公告表示,为进一步推进市场改革创新,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增强市场活力韧性,北交所就混合做市业务相关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日期截至12月3日。
此次做市规则亮点几何?哪些券商可以参与其中?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只有14家券商分两批取得了这一资格。大部分在新三板做市的中小券商很可能不符合条件规定,希望在征求意见之后,放宽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门槛。
就市场关心的北交所做市交易业务上线安排而言,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从北交所获悉,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北交所向市场发布了技术接口文档,组织市场参与各方全面开展技术准备工作。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北交所将根据意见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履行有关程序后发布实施。规则发布后,将做好市场动员及培训、交易权限开通、技术系统通关测试等准备工作,争取尽快上线做市交易业务。
北交所引入混合做市机制和新三板有何不同?
11月18日,北交所就《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细则》(以下简称《做市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做市指引》)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做市细则》显示,北交所在竞价交易基础上引入做市商机制,符合条件的做市商可以申请为北交所股票提供做市服务。混合交易的实施范围覆盖北交所全部上市公司股票,做市商自主选择做市标的。
据了解,做市商可以通过在北交所市场参与公开发行、定向发行、二级市场交易(包括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的方式获取库存股,也可以使用公开发行上市前从新三板市场获取的库存股。未来,北交所还将进一步研究拓展包括借券在内的做市商库存股获取方式。
渤海证券新三板做市业务负责人张可亮在接受贝壳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交所施行混合做市交易是提升北交所流动性的一项有力措施。
在他看来,新三板本身已经施行做市交易很多年,监管层和做市商以及投资者都已经积累了很多的经验和教训,且在精选层时期,混合做市的相关系统都做过几轮测试,可以说万事俱备只欠东风。此次在北交所开市一周年之际发布了北交所混合交易制度的征求意见稿,可以说正当其时。
那么,此次北交所引入做市商制度和新三板有何不同?贝壳财经记者了解到,北交所和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主要差异在于基础交易方式不同。新三板采用传统竞争性做市制度,每只股票必须有两家以上做市商,且投资者只能和做市商成交,成交价格为做市商报价。
北交所则是在竞价交易基础上引入做市商实行混合交易制度,不对单只股票的做市商数量作硬性要求,做市商和普通投资者交易权利相同,成交价格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同时,基于基础交易方式及市场流动性的差异,北交所和新三板在做市商报价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要求也存在一定差异。
据了解,新三板做市商未取得北交所做市资格的,做市商可以申请将持有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进行后续处置,也可以不申请划转,待未来取得北交所做市资格后继续为其做市。
张可亮指出,开通混合做市最直接的影响是可以为市场带来各家券商的新增资金,提升北交所股票交易的活跃度,对因为流动性折价带来的低估值起到部分修复作用。从长远来看,这也完善了券商服务上市公司的业务链条,从而可以更好地为市场提供服务。
北交所做市商需要满足什么资质要求?
张可亮指出,此次发布的《细则》和《指引》也保持了与全国股转市场做市业务的衔接和配合,在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挂牌期间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原做市商未在其上市前申请退出做市且具有本所做市交易权限的,自该股票上市后继续为其提供做市服务,无需提交加入做市备案材料,并使用已在全国股转系统报备的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哪些券商满足北交所做市商资质?《做市细则》显示,经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北交所会员,可以在北交所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具备相应资格的会员与北交所签订做市协议并开通做市交易权限后,可以备案为特定股票做市。
也就是说,想要获得北交所做市业务资格,需要满足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条件,而根据证监会目前的文件,券商需满足最近三年分类评级在AA以上、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100亿元等条件,才有资格申请。
张可亮表示,到目前为止,只有14家券商分两批取得了这一资格。大部分在新三板做市的中小券商很可能因为不符合条件,而无法为北交所股票实施做市,可以说是十分遗憾。
贝壳财经记者据证监会官网梳理发现,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已核准14家券商的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包括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华泰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东方证券、招商证券、兴业证券、申万宏源、国金证券、财通证券、东吴证券、浙商证券,多为头部券商。
“希望在征求意见之后,针对北交所大都为中小型专精特新企业的现状,能够放宽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门槛,让获得新三板做市商资格的券商自动获得北交所业务资格,更好地体现北交所与新三板的一体化发展,让更多券商服务于北交所上市公司。”张可亮建议。
开展做市业务需履行哪些报价义务?
具体来看,做市商在北交所开展做市业务需履行哪些报价义务?《做市细则》显示,做市商在北交所开展做市业务,在报价数量、报价价差、报价时长、服务期等方面需满足一定条件,特殊情形下相关义务可以豁免。
一是有效报价数量。做市商在买方向、卖方向上的累计申报最低数量应均不低于1000股。
二是有效报价价差。要求连续竞价阶段做市商的有效报价价差不高于2%,集合竞价阶段不高于3%。
三是有效报价时长。每只股票的开、收盘集合竞价参与率应分别不低于50%、70%,连续竞价阶段符合规定的做市报价时长应当不低于连续竞价交易时间的90%;连续竞价期间做市商成交后报价不符合有效报价要求,但在2分钟内恢复有效报价的,补充报价时间纳入参与率计算。
四是做市服务期要求。做市商为北交所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不设做市最低期限,但主动退出为特定股票做市后,6个月不得申请重新为该股票做市;主动退出为所有股票做市后,1年内不得再申请为任意一只股票做市。
五是特殊情形下的做市报价义务豁免。发生最优价为涨跌停价情形、股票处于盘中临时停牌期间、股票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且做市商为获授权的主承销商的,免除双向报价义务;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最低报价数量要求的,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但应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双向报价。
此外,发生涉及股票退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或系统升级导致做市商无法继续履行报价义务的,北交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申请或市场情况决定豁免做市商做市报价义务。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胡萌编辑 岳彩周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