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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试点六周年长期护理保险突进

时间:2022-11-19 08:53:1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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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经营网

本报记者 杨菲 郑利鹏 北京报道

9年前,湘潭市刘梅(化名)的母亲意外摔倒,此后,行动便全部依赖轮椅,饮食起居也无法自理。刘梅曾尝试过请保姆,但是高昂的费用令她压力倍增。更重要的是,保姆无法提供专业的复健服务。坚持了几个月后,刘梅不得不选择辞职照顾母亲。

刘梅的案例是中国家庭的一个缩影。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刘梅”正在或将要面对一个难题——如何在经济能力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据了解,为解决失能人员护理难题,我国已经从2016年开始试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至今已覆盖全国49个城市、1.45亿人。但同时,长护险制度也面临着诸多难题,集中体现在保障和护理服务供给不足方面。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近期,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业内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不仅有利于丰富长期护理服务供给,而且有助于在存量市场中解决长护险筹资问题。

第六险“长跑”

长护险制度,是指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的制度,被称作除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这“五险”之外的“第六险”。目前,市场上的长护险主要分为政策性长护险和商业长护险。

根据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2016年共同发布的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结果,我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大致4063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8.3%。

在此背景之下,2016年6月,人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在15个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份开展长护险制度试点。2020年,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在2016年启动首批长护险制度试点基础上,试点城市又进一步扩大到49个。

历经两轮试点,长护险制度框架逐渐清晰。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徐芳公开撰文指出,两轮试点后不仅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的社会保险属性,还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调结构、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的筹资与保障水平,尽管筹资主体还有较大差异,但筹资比例有趋同的倾向。而且,吸纳市场与社会力量参与到长护险制度体系的建设中来,尽管各地商业保险嵌入的深度和广度尚有差异,但基本制度逻辑已经清晰;此外,因地制宜地制定长护险的服务供给方案,在服务供给部分呈现出较大差异,特别是服务资格审核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等方面各有规范与标准。

在长护险制度框架大体建立后,2021年至今,长护险制度的规范、标准进一步明晰。

具体来看,2021年,国家医保局会同民政部发布《长期护理服务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明确了长期护理服务的评估指标、实施要求、评估结果的判定方法;同年,由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编制的《“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了推动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体系;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65号)的出台,意味长护险制度在经办和资格审核环节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筹资渠道与支付依赖医保基金

六年以来,长护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解决了一部分失能人员的护理问题,减轻了失能人员家庭经济负担。但同时,长护险制度也面临着诸多难题,集中体现在保障和护理服务供给不足方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瑞士再保险瑞再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商业护理保险发展机遇——中国城镇地区长期护理服务保障研究》指出,从保障上来说,现阶段社保长护险在覆盖范围和保障程度上都较为有限。尽管目前多数试点城市的长护险交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但其筹资渠道与支付仍严重依赖医保基金,而医保基金自身已经面临较大的给付压力。因此如果社保长护险无法形成独立的筹资与支付体系,必将影响其可持续发展及参保对象的保障水平与范围,甚至导致医保基金的入不敷出。

关于多元筹资机制方面,国家医保局表示,资金筹集是关系长护险制度长期平稳可持续的关键性政策。遵循社会保险基本原则,长护险资金筹集明确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并明确职工人群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原则上同比例分担。有条件的地方应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同时,做好长护险与其他相关护理补贴政策的衔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上述瑞再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指出,从护理服务供给方面来看,护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提供者存在供需结构不匹配的情况。中国护理服务行业还处于发展初期阶段,面临着护理人员短缺、年龄结构不合理、护理队伍专业性不强、缺少统一的行业标准等较为突出的问题。目前,我国失能人员超4000万,如果按国际上失能老人与护理员3∶1的配置标准推算,至少需要 1300万护理员;按中国民政部标准5∶1,也至少需要护理员800万。

根据国家医保局统计,截至2021年,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6819个,护理服务人员30.2万人。另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的50余万名养老护理员,远不能满足养老服务需求。

同时,护理服务水平方面也有待提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孙洁曾指出,护理服务需求与供给不对称,庞大的老年人健康、医疗和护理服务需求给现行康养体系带来严重挑战。另外,长期护理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具有特殊性,但当前服务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还未能与长护险相匹配。

激活存量寿险市场为长护险融资蓄力

近期,监管部门发布《征求意见稿》,不仅给长护险制度当前面临的难题提供一些解决思路,也是促进长护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机会。

《征求意见稿》中核心的“转换业务”是指人身险公司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自愿提出的申请,将处于有效状态的人寿保险保单中的死亡或满期给付责任,通过科学合理的责任转换方法转换为护理支付责任,支持被保险人在因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等原因进入护理状态时,提前获得保险金赔付。

针对如何在存量市场中解决长护险筹资问题,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开发部高级经理王明彦公开撰文指出,在《征求意见稿》中,监管部门透过“寿险转长护险”给出了方案,商业长护险在后流量时代面临的是一个存量保险市场,通过激活存量寿险的大盘子为长护险融资蓄力,降低长护险的销售门槛。与此同时,逐步加强市场对于长护险的认知,推动行业培育长护险运营、销售、服务的能力,为长护险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增量市场拓展提供样本和抓手。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健康险处处长宫瑞光曾公开表示,“转换业务”可以充分发挥寿险存量准备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激发护理需求。当前,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人对护理需求认识较为深刻,但同时,老年人想买长护险杠杆较低,保险公司出售这一产品风险及成本均较高,而年轻人又意识不到自己需要这项业务。通过开展转换业务,被保险人即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决定是否进行转换,能够更好满足消费者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有效促进整个社会,特别是中青年人群更早认识到自身对长期护理保障的需求。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所长杜鹏公开表示,此项责任转换或许可以加快长护险制度的发展。“一方面,商业公司加入进来以后,它可能会使更加多元化、多层次的需求在将来能得到更好的满足,在筹资方面拓展了渠道;另一方面,它的资金、多层次需求,就使得将来专业化队伍的发展也有了更广阔的空间,未来可能不仅是在社区里提供一些基本的养老护理服务,还会有满足其他收入群体或者各种照料需求群体的需要,就使得这个队伍更有吸引力。”

此外,转换业务试点的推出也有利于积累行业基础数据,进一步推动长护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宫瑞光指出,长护险在产品设计方面面临的一个较大困难是发生率的数据不确定。在初期探索过程中,银保监会利用了不少经办长护险的保险公司数据以及部分公益平台的数据,但目前仍然没有足够的数据支撑。转换业务试点的推出,可以有效提供包含老年人进入护理状态之后的死亡率等在内的数据,为今后推动政策性长护险和开发商业长护险,提供更好的数据支撑,促进行业积累经验和基础数据,利于长护险制度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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